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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房地产相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在这些行业的投资行为。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此表示,《通知》适当放宽投资政策,增加投资运营空之间,有助于降低保险资金对资本市场的过度依赖,支持保险资金获取长期稳定收益。

“保监会放松险资投资股权不动产限制”

《通知》确定,保险企业投资股票或房地产,不再执行上一年度利润规定的上一年度净资产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基本要求,调整为上期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范围增加了能源公司、资源公司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公司、新型商贸流通公司的股权。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启动设立和管理该基金投资机构的资本要求,调整注册资本或认购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持有该基金的一般合伙权益。

“保监会放松险资投资股权不动产限制”

《通知》确定,保险基金包括拟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增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术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 其中,并购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用战术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通过方法,投资规模不超过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 新兴战术产业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金融服务公司的股权、养老公司的股权、医疗公司的股权、现代农业公司的股权、投资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公司的股权。

“保监会放松险资投资股权不动产限制”

根据《通知》,保险企业投资未上市公司股票、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时,可以自主明确投资方法,账面余额由两个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期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 保险企业投资同一只股票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的保险集团(控股)企业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同一只股票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60%。

“保监会放松险资投资股权不动产限制”

保险企业投资非自用房地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和房地产相关金融产品时,可以自主明确投资目标,账面余额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期末总资产的20%。 其中,投资非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5%的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和房地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期末总资产的20%。

“保监会放松险资投资股权不动产限制”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股票和房地产属于另类投资,投资额大、期限长、新闻不透明,容易产生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 《通知》的重点是放松管制,加强风险管理。

《通知》规定,保险企业不得以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保险企业用权益法投资房地产的,应当严格规范项目企业名称,限定其经营范围。 项目企业不得对外进行股票投资。 保险企业投资房地产的,不得以投资性房地产为目的,不得以自用房地产的名义变相参加土地一级的开发。

标题:“保监会放松险资投资股权不动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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