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保监会表示,经国务院批准,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改革正式启动,新的费率政策将于8月5日正式实施。
此次汇率政策改革的具体副本包括:一是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将定价权交给企业和市场。 常规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由保险企业慎重地基本自行决定,不再执行2.5%的上限限制。 二是确定法定责任准备金的判断利率标准,加强准备金和偿付能力的制约,防范经营危险。 改革后新发行的一般型人身保险单认为,法定责任准备金利率不得超过保单预定利率和3.5%小者。
据介绍,此次改革的思路是放开前沿,管理后端,也就是说前沿的产品预定利率由保险企业自主明确。 后端准备金的判断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时间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明确,由后端控制前端。
关于中国保监会一般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62号
各人身保险企业、各保监局:
为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进保险企业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创新,切实保护保险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我决定实施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 通知关于以下事项。
一、人身保险费率政策的调整
(一)一般型人身保险,是指开具保险单时保险费和保险单好处明确的人身保险。
(二)一般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由保险企业慎重大致自行决定。
分红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不得超过2.5%。
(三)保险企业定价人身保险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精算规定。
(四)保险公司使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的判断利率不得小于保单预定利率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法定判断利率。
二、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一般型人身保险单的法定判断利率。
1 .年8月5日以前发行的一般型人身保险单的法定判断利率继续执行原规定。
2 .年8月5日以后发行的一般型人身保险证书的法定判断利率为3.5%。
3 .中国保监会支持保险企业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并对国家政策鼓励快速发展的养老保险业务实施差别化准备金判断利率。 年8月5日以后发行的一般养老金或保险期在10年以上的其他一般养老金保险单认为,保险公司使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以法定判断利率的1.15倍和预定利率小的一方为上限,利率可以适当上浮。
(二)分红型人身保险单的法定判断利率为2.5%。
(三)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企业快速发展风险保障工作,发挥经济补偿功能,服务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在计算长时间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资本时,与风险保额相关的最低资本等于风险保额与对应的计算因子的乘积。 各保险责任计算因子如下
(四)保险企业根据代理协议向代理销售保险的个人支付佣金的,佣金占年保险费的比例以所销售产品定价时的附加费用率为上限。
(五)前述配套措施第(三)项、第)项全部适用于较长时间的人身保险业务。
三、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查和备案
(一)保险企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审查或者备案的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出具。
(二)保险企业开发一般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不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判断利率上限的,应当按照《人身保险企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保险企业开发一般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判断利率上限的,应当在每份报告大致采用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审查许可。 在中国保监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之前,保险企业不得再次提出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批准。
(四)保险公司报送一般长时间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或备案,除按照《人身保险企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报送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报送《费率改革产品新闻表》(见附件)。
(五)保险企业申请批准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近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50%。 保险企业申请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最近一季度末还款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六)保险企业申请的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法规的,自中国保监会认定之日起一年内,该保险企业不得申请审查或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四、其他
(一)本通知中的“2.5%”、“3.5%”等利率是指年化复利。
(二)本通知自每年8月5日起施行。
(三)中国保监会1999年6月1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自该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四)中国保监会迄今为止出具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书复印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书为准。
中国保监会
年8月1日
原文链接:日本新闻/财富//- 08/02/c _ 125108892
标题:“保监会8月5日起正式实施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新政”
地址:http://www.yuanmengshidai.com/yysx/7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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