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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黄俊玲从北京出发

昨天( 3月20日),保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保险企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监会对保险企业经营大病保险的资质和退出提出了确定的标准。 除健康保险专业企业外,经营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还必须具备上一年度和近一季度末还款能力150%以上、注册资本20亿以上等要求。 此外,保监会表示将推出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企业。

“经营大病保险门槛确定 业界建议给险企减税”

上述《办法》还要求保险企业单独核算大病保险业务,要求保险企业严格核算大病保险的价格。 但是,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开设大病保险享受免税还不确定。

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大病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对保险企业不征税的问题非常重要,希望财政部采取相关措施。

注册资本为20亿/

根据《办法》,保险企业开展大病保险业务,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亿元,或者近三年净资产不得低于50亿元。 (专业健康保险企业除外); 并且保险企业上年末和近季末的偿付能力在150%以上,专业健康保险企业上年末和近季末的偿付能力在100%以上,还需要在国内持续经营健康保险业务5年以上等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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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还规定,大病保险合作协议期限大致在3年以上,大病保险合同复印件可以每年咨询澄清。 为防止个别保险企业在大病保险业务中的不合理行为,保监会要求各地保监局跟踪招标过程,监督保险企业依法合规参加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价格明显偏低的,保监局应综合判断,禁止恶性竞争

“经营大病保险门槛确定 业界建议给险企减税”

据《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保监会还要求保险企业承办大病保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手续费用和佣金。 该《办法》还确定了取消保险企业经营大病保险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总企业因大病保险业务受到行政处罚,或者一年内有三家以上省级企业受到处罚的,三年内没有大病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例如,在保险公司大病保险招投标过程中有不正当行为,或者承办大病保险的过程中,即使违规支付手续费、佣金等,3年内也将失去大病保险业务的经营资格。

“经营大病保险门槛确定 业界建议给险企减税”

大病需要单独计算/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保险企业单独核算报告大病保险业务,将大病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彻底分离,封闭式运营,真实准确地反映大病保险的经营情况。

《办法》规定,保险企业根据费用分配的相关监管规定,计算大病保险业务的管理价格,严格区分只在大病保险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专属费用和按规定分配企业经营价格的共同费用,合理认定费用的归属对象,通过实际归集和分配,侵占其他业务的价格

“经营大病保险门槛确定 业界建议给险企减税”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实际上,也是保险公司单独核算的险种之一,最先要求单独核算的国家法定保险业务,但社会上对保险公司保险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保险公司按实际支出运营大病保险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中,包括人工费、硬件设备、软件开发、医疗管理、病案调查、办公运营、推广培训等费用,不断加强费用管理力度,降低大病保险管理价格,

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在大病保险业务和财务上作假,保监会表示,保险公司制作或者提供虚假业务数据和财务报告,将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的处罚。

是否减免税还没有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保监会公布的“办法”中,保险企业能否通过开设大病保险获得减税的问题还没有确定,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部长王绪瑾在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表示,强险损失是为了单方面征收营业税。 因为在过去五年半的时间里,强险累计亏损173亿元,强险营业税达210亿元,如果不交税,强险将会产生利润。 大病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对保险企业不征税的问题非常重要。 他向财政部坦白希望出台相关措施。

“经营大病保险门槛确定 业界建议给险企减税”

事实上,在今年全国两会的政协提案中,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集团)企业总裁杨超元也提出了对大病医疗保险给予越来越多的税收优惠。 杨超表示,大病保险不同于常规商业保险产品,配合政府社会管理的功能最为明显,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建议对城乡居民参加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和政策倾斜。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参加这类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或返还,保监会对参加这类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适当降低监管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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