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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券时报》4日报道,在北京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中,明确了一股乌龙指。 挂牌公司华恒生物的一位股东企图将股份按协议约定的一元一元转让给另一人,但由于按错了键,协议转让变为公开挂牌转让。 该股当时的市值为21.6元。 三个外部投资者注意到这个异常的低价后,果断买入了这些股票。 原股东发现异常后,建议成功“接盘”的投资者以4.85元回购,部分投资者同意,净利润翻了几倍。 另外,也有人拒绝说只能按市场价卖。 目前,这些股份已被企业所在地安徽长丰县法院冻结。

“缪因知:新三板乌龙指交易应被撤销吗”

本案的案情很简单,值得研究的只是这种交易能否因卖方的错误操作而取消。 20世纪90年代,中国沪深证券交易所也发生了类似乌龙指事件的事件,但之后由于设置了上涨的跌停限制,“以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基准买入股票”的情况很少见。 由于新三板没有实行涨跌限制,从法律上讲,以白粉的价格卖出股票还是以白菜的价格卖出股票是股东的自由。 市场组织方不干涉,即使员工当时发现这个报价不对劲,也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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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买卖价格自由是不是意味着交易应该绝对有效? 不是那样的。 因为那确实不符合人们的正义观。 拾得的投资者承认对华恒生物企业本身一无所知,朝着超便宜的价格走去。 其潜台词中可能还包括“该股的投标价格错了吧”。 从道德上讲,他现在多次要求别人以21.6元回购股票无疑是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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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不仅如此。 在商业交易中,各国公认有别于日常民事交易的逻辑和规则。 民事交易更注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写错价钱的,往往可以结合实际,已经生效的撤销,但商事交易注重对外的表示,如果表述不当,或者写错了,随意撤销 商事法律有“保护交易安全”的核心价值。 民事交易大多是个别零散的,但商事交易一般是连续频繁的。 甲方把股票便宜错卖给了乙方。 乙方不一定把股票藏在手里不动,有可能顺手转卖给丙方。 在甲方意识到错误之前,股票到手了丁。 要取消这一点,必须大力唱连环的计策。 或者,乙方是从甲方借钱购买的股票,在甲方取消交易时,如果乙方也没钱归还,将会发生较大的麻烦。 如果随意要求“如实”,商事主体可能一开始就不想来交易。 因为,如果是通常根据特定规则展开的交易,则不能强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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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与沪深等证券交易所相比,新三板也有一些不同。 新三板挂牌企业多处于创业初期,不同企业通常投资时热时冷,转卖率不是很快。 这一方面意味着交易发生后,短期内不会有大量交易者参与,另一方面由于总交易量少,个别错配对市场交易价格的误导作用难以迅速消化。 因此,防止这种错误交易的发生,不仅公平,也有利于市场效率。 但是,如何把握这一程度,需要结合具体事件来看,当事人的举证也很重要。

“缪因知:新三板乌龙指交易应被撤销吗”

目前案件正在司法程序中,本人不宜过多评论,但值得建议的是,新三板应与挂牌企业、投资者等协商,以自行约定的方式确定在未来情况下取消交易的可能性。 市场组织方有理由知道错误的购买者不是协议购买的真正对象的,可以斟酌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取消交易。 另外,预先规定了输入指示错误的人、取消交易的受益者必须向对方支付一定额度或比例的补偿金。 毕竟,拾得者的存在可以促使各客户加强内部控制,谨慎行事,但对错卖方的处罚也不会太重吧。

“缪因知:新三板乌龙指交易应被撤销吗”

(作者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标题:“缪因知:新三板乌龙指交易应被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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