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1.9亿人,9年累计享受待遇人数达816.8万人。 但是,在实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过程中,发现在许多地方,一点点的政策、标准和程序不确定,引起了纠纷。 为此,人社部编写了《关于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校生实习中受伤并投保商业保险
我国每年都有许多大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在企业事业等机构实习。 2009年,教育部等部门确定,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商业保险制度,保障实习中因事故受害后的权益。
有关部门研究表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生方面的权益保护应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处理。 据此,《意见征集稿》规定,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在企事业等机构实习时,实习学生与实习机构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学生在实习中受到事故伤害时,可以通过商业保险等方法加以保障。
目前,更多的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不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和退休手续。 此类人员因业务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权益如何保障? 现在各地的方法不同,有工伤保险保障的,也有民事赔偿处理的。 为了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益,进一步规范各地办法,《征求意见稿》确定了该部分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
另外,《意见征集稿》提出,退休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办理退休手续后,未从事职业病危害工作的退休人员,自被诊断、鉴定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不重复一次残疾补助金条件的,“就高”大体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予以待遇。
工伤保险的长期待遇一次也不要重复支付
《意见征集稿》确定,工伤保险的长期待遇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权益,不能一次不重复支付。
人社部有关人士表示,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民工可以选择不重复长期待遇,以处理工伤农民工返乡后每月领取的待遇不便问题。 在当时的条件下,为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发挥了重要的意义。
目前,随着社会保险服务互联网的健全和新闻化水平的提高,具备了异地享受待遇的条件。 年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每月领取残疾津贴。 据此,《意见征集稿》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重复赔偿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时间待遇不得重复赔偿一次。 今后,社会保险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异地支付等相关政策措施。
确定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时,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尚未公布的,可以暂时核定和支付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关数据公布后重新确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确定差额部分
《意见征稿》还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事故时,依法发放不重复残疾的就业补助金和不重复工伤的医疗补助金,应当遵循“就高”,并明确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最高残疾等级
(/S2 ) )工作地点外出受伤需要考虑与工作地点的直接密切关系)/S2 ( )。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和基础,无论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在遭受事故侵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都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是,在实务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员工外出务工没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分配说明,或者用人单位分配,但事故损害与业务无关等边界条件模糊,相关证据不充分被采信的情况。
对此,《意见征集稿》规定,关于“员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必须考虑员工外出是否是用人单位指定的员工外出,以及所受事故的损害是否与该员工直接相关。
对因工作人员自身故意犯罪行为造成的死亡事实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构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书或者确认性意见为依据。 对“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杀”等事实的认定,必须基于有关机关发布的确认性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突发性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救治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根据《意见征集稿》,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死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目前,部分地区普遍将工程项目分包给多重,有时也分包给不具备雇佣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很难确认责任主体。 因此,《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承包工作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聘职工从事承包工作时因劳动者伤亡的,由谁承包,大体上承担用工主体资格
标题:“人社部拟规定超龄未退休人员应享工伤保险”
地址:http://www.yuanmengshidai.com/yysx/1017.html
心灵鸡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