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听说记者李先生来自上海
5月2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企业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了财产保险企业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具备的条件,确定投资型保险产品与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挂钩的规模要求,进一步细化投资型保险产品风险控制要求,将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合理分配给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的财产保险企业
《通知》要求,财产保险企业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善的会计年度,抵消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和损失,作为净利润。 企业近3年未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最近连续4个季度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必须超过150%的企业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被监管机构调查或处于相关整改期间等。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了解到,去年,约22家财险企业净利润为负,部分财险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也远低于天安保险、都邦保险、长安责任保险等150%。 加之,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符合保监会要求的财险企业范围较小。
此次保监会《通知》规定,投资型保险产品可结合企业还款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出额采用,其溢出额必须超过预定型产品的积分本息余额的10%,加上预定外型产品的积分本息余额的2.5%之和 财产保险企业上期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的,保险企业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和措施。
另外,单一投资型保险销售产品的规模不得超过该企业投资型保险产品可采用总规模的30%。 同一季度内过期的所有投资型销售产品的总规模不得超过该企业可采用总规模的30%。
保监会要求财产保险企业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慎重合理地设定预定型产品的到期收益率。 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5年以上的产品按5年利率计算。 此外,从防范风险和应对市场快速发展的立场出发,中国保监会可以规定申报产品最高收益率。 意外产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约定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通知》要求,财产保险企业申报的每种投资型保险产品,分别设定从开始销售到结束的销售期限和销售区域。 销售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两年。 投资型保险产品不得在县(含县)以下行政区域销售。 但是,市区除外。
标题:“3年累计净亏损财险企业将无缘投资型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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