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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中国保监会员工小组在四川成都召集四川省保险机构相关负责人,对保险业抗震救灾和理赔服务工作人员提出确定要求。

保监会要求,保险理赔服务注重合同,守信用。 合同范围内的,要尽力赔偿,通融赔偿,前人后物,先简单事件后多复杂事件,先个人后公司。 对理赔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应遵循对保险客户有利的大致把握。

一是被保险人在灾害中产生的医疗费方面,如果明确是保险客户,必须全额及时支付赔偿金。 财产保险业务据此大致得到赔偿。

二是暂时不能明确财产损失额的,应当按赔偿金的估计的80%以上先行赔偿。

三是如果因灾害造成较为有效的保单丢失或损坏,如果申请人提供的基本消息与保险公司的消息基本一致,保险公司应当立即受理,并支付无保单的赔偿金。

四身份说明丢失或者毁损,或者需要提供死亡说明或者注销户口说明的,根据乡镇以上政府的说明及时要求赔偿。

五、顾客残疾程度不能及时准确确认的,应当根据估算残疾等级确认并支付赔偿金。

六、解除定点医院的限制,保险客户到临时急救医院(点)或乡镇卫生院治疗,按照定点医院的赔偿标准解决,并放宽顾客用药项目的限制。 汽车保险业务的赔偿金取消定点修理厂的限制。

七要延长保单缴费的宽限期。 对无法及时缴纳延长保险费的灾区顾客,将宽限期延长到120日。

八、因灾区客户延迟通报造成的额外费用,或者因地震导致的保单丢失、污损需要补发保单的,应当免除相关费用。

九、为灾区客户提供利率优惠的保单担保出借服务,减免保单效力恢复利息。

10客户要求支付现金的,保险企业必须以现金作为申请费支付的客户要求转账的,保险企业应以转账的方式支付。

标题:“保监会提出抗震救灾理赔服务十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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