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记者黄俊玲从北京出发
10月1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企业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间接监管模式,依法对保险企业采取监管措施,通过取得相关情况,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新闻共享等,全面监控保险企业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
据介绍,金融危机以来,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监管机构正在积极探索对金融集团内未监管实体的监管。 年2月,国际保险监管官员协会发布了《保险集团内对非监管实体的监管指引》,阐述了非监管实体的类型和风险,确定了监管应关注的重点,为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提供参考。
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保险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其他领域,控制了许多不受保监会监督的非保险子公司。 此类企业数量多、分布领域广、法律关系多、错综复杂,内部交易频繁,一旦发生经营危机,将对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声誉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为此,《办法》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间接监管模式,全面监控保险企业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切实防范风险传播。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了解到,保监会将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定义为不属于保险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保险类公司的境内外企业。 第一,银行、证券、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 二是承担保险企业部分职能的共享服务类企业三是投资保险业上下游产业链形成的相关产业企业四是其他无业务相关性的企业
该《办法》的要点是规范保险企业对非保险子公司的投资和管理五种行为。 一是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二是对非保险子公司的管制三是与非保险子公司的内部交易四是外包给非保险子公司五是与非保险子公司的防火墙建设。 另外,《办法》要求保险企业逐步完善自身和非保险子公司的新闻披露体系。
关于为什么要采取间接监管措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保险企业所属非保险子企业中的金融类子企业,根据领域性质分别由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监管。 实业公司不经营金融业务,不依法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 保监会作为保险监督机构,无权对非保险子公司提出监管要求并直接进行监管。 但是,为了全面覆盖保险企业的风险,满足风险传播的需要,可以通过保险企业、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渠道获取新闻,并对保险企业采取相应措施,从而间接达到监管目的。 鉴于此,《办法》在总则中确定了间接监管的模式,并在具体章节中对保险企业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规定了新闻披露,确定了金融监管协调的相关安排。
标题:“保监会加强对险企非保险子企业监管 将采取间接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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