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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领域迄今为止追求规模增长的模式可能难以持续。 在今年三季度人身保险增速放缓的情况下,放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是对保险资金向安全投资转化的政策支持。 另外,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和在新医疗改革中引入商业保险的尝试也将帮助市场方面开辟新的道路。

“险资投资渠道大扩容 养老险和健康险出现新趋势”

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年前三个季度,中国保险领域原保费收入达到12076.0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30%。 其中,财产保险原保费收入3991.7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4.87%;人身保险实现原保费收入8084.2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92%。

与财产保险两位数的增长相比,我国人身保险的保险费收入增长率较过去有所放缓。

根据《年度理财市场报告》的分解,我国保险领域在过去的10多年中,持续呈现出飞速的发展势头,但追求保险费规模的这种增长并不能持久。

因此,从年开始,各大保险企业和监管层都有优化调整产品结构的想法,年市场表明保险企业从大宗转为长期缴纳,从短期转为长期,从重投资转为重保障。

这样的产品结构调整,使得过去没有重复大额保险投资型保险的情况有所减弱,必然会在短期内影响到整个身体保险市场的保险费收入规模。

放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

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将于年9月出台,其中对保险业最大的规划主题是放松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同时以政策进行长期鼓励和支持。

年6月中旬,保监会向各大保险企业分发了《保险资金运用相关规程和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其中包括13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扩大和保险资产管理模式的创新。

下半年,保监会相继正式公布了各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从此次开放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来看,主要以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为主。 这些产品主要包括保险资产管理企业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房地产投资计划、商业银行财科技商品、信用资产支持证券、证券企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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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保监会发布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该文件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偿债主体、项目资质、信用评级方法、投资产品的发行额和期限、投资比例提出了确定的要求。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首要投资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交通、能源、通信、市政、环境保护等项目,通常建设项目需要国家发改委批准,已经建成的项目需要省级以上政府批准。 这些项目一般需要国家专项基金、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大型高质量公司提供担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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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实情况看,目前这些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规模一般在10亿元~100亿元之间,投资期限为5年以上的较长时期,投资收益率位于6%~8%的区间。

税延型养老保险将尽快试行

我国已成为世界上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人口红利逐渐变为人口的负面利益,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可以分为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政府组织统一面向全社会提供的,税前列支的第二支柱是补充公司养老金,也就是养老保险,它是公司和职工自愿建立的具有公司福利性质的养老计划,它具有薄弱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大支柱是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它由个人自愿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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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明显向第一支柱倾斜。 这样的结构需要加大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比例,因此不能应对未来的老龄化问题。

关于养老保险,年的热门话题之一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支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时纳税的养老保险。 这实质上是因为国家在政策上对购买保险产品的个人给予税收优惠。 这是因为退休时的边际所得税率一般比就业时低。 因为这可以通过降低个人税负,鼓励人民积极购买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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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年6月,该险种的相关政策起草和产品创新准备阶段基本完成,上海市政府向财政部提交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 财政部收到方案后,与国税总局和人社部一起对方案进行了最终论证和进一步修订。 业界认为,年末年初将在上海正式开展试点工作,今后有望在全国各地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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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税延型养老保险有望打破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独特失衡快速发展的现状,改变第三支柱短板的问题,缓解日益增长的养老财政压力。 必然引起了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税制的相关改革和调整。

大病医疗保险引入商业保险

年以来,有关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体制改革政策相继出台。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等六部委于8月底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事业的指导意见》。

这项政策出台后,市场被认为会给商业健康保险行业带来迅速的发展机会。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也谈不上顺利。 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年前三季度健康保险产品原保险保费收入为670.25亿元,仅比超过8000亿元的人身保险总保费收入高8%,这一比例远低于欧美发达经济区块的30%。

此次出台的新政将允许商业保险企业进入社会大病医疗保障体系,有可能成为健康保险行业的一大快速发展机遇。

根据指导意见的定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保障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的制度安排,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其合作模式是,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以一定比例或额度为大病保险资金,向保险企业购买商业保险,最终由保险企业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

这种合作模式参照近年来我国实施的城镇基本医疗和新农合试点中的“湛江模式”和“太仓模式”,即保险合同模式,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政府为投保人,商业保险企业为保险人,三者的权利和义务均按照签订的保险合同

例如在“湛江模式”下,政府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15%提取到投保人健康保险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中,使居民医疗保险金额大幅上升。 此外,人保持健康要对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提供管理服务,同时与定点医院签订了合作协议,便于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投保人赔偿案件的审查。 这样,就形成了商业保险企业经营与管理相结合的大病医疗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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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公司一旦参与大病医疗保险项目,可以帮助自身收集大量的医疗基础数据,一旦积累了足够的经验数据,未来健康保险的产品定价将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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