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监会网站消息,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重金属公司、石油化工等环境风险较高领域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据悉,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相关试点工作,保险公司达2000多家,保险金额近200亿元。 运用保险工具,通过社会化、市场化途径处理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督促公司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迅速应对和及时补偿有利于减少污染事故发生的污染事故,比较有效地保护污染受害者的权益。
《指导意见》确定了强制保险公司的范围。 一是涉及重金属公司。 包括在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掘业、重有色金属精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领域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公司。 二是根据地方有关规定纳入保险范围的公司,必须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公司。 国家鼓励石化领域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公司、危险废物经营公司和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公司等高环境风险公司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指导意见》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对必须投保且未及时投保的公司,环境保护部门将采取相关制约措施。 一是将公司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查、强制清洁生产审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发放、上市环境保护鉴定等制度执行紧密结合。 二是暂停接受公司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 三是将公司未按规定投保的新闻及时提供给银行领域金融机构,作为用户评级、信用准入管理、退出的重要依据。 提出了《指导意见》和促进公司参保的激励措施。 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及时向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通报倾斜保险公司污染防治项目的保险公司参保新闻,由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控制、商业可持续性给予基本优先的信用支持。
全文如下。
环境保护部、保监会联合发起环境污染强制保险试点
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重金属公司、石油化工等环境风险较高的领域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据悉,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相关试点工作,保险公司达2000多家,保险金额近200亿元。 运用保险工具,通过社会化、市场化途径处理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督促公司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迅速应对和及时补偿有利于减少污染事故发生的污染事故,比较有效地保护污染受害者的权益。
据介绍,《指导意见》确定了强制保险公司的范围。 一是涉及重金属公司。 包括在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掘业、重有色金属精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领域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公司。 二是根据地方有关规定纳入保险范围的公司,必须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公司。 国家鼓励石化领域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公司、危险废物经营公司和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公司等高环境风险公司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指导意见》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对必须投保且未及时投保的公司,环境保护部门将采取相关制约措施。 一是将公司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查、强制清洁生产审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发放、上市环境保护鉴定等制度执行紧密结合。 二是暂停接受公司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 三是将公司未按规定投保的新闻及时提供给银行领域金融机构,作为用户评级、信用准入管理、退出的重要依据。 提出了《指导意见》和促进公司参保的激励措施。 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及时向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通报倾斜保险公司污染防治项目的保险公司参保新闻,由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控制、商业可持续性给予基本优先的信用支持。
《指导意见》对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费的减少、环境风险判断、环境事故索赔机制、新闻公开等副本作了规定,确定了保险企业、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另外,还对环境保护部门和保监部门共同推进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做出了规定。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快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判断机制,规范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工作,依法支持污染受害者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公司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公司承担全面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提高公司的环境风险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
下一步,环境保护部门和保监部门将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事业单位分工的要求,加强协调,督促检查,切实执行绿色保险政策。
标题:“环保部保监会启动环境污染强制保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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