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记者涂颖浩出生于上海
昨天( 12月1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网络保险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征稿)》(以下简称《意见征稿》)。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规定开放部分保险类型经营区域,确定了互联网保险产品新闻披露制度,加强了对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 意见稿的反馈截止日期是每年12月18日。
两个险种没有开放
今年4月,保监会在人身保险互联网保险经营声明中表示,“人身保险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意外险、定期寿险、一般型终身寿险(不含生存返还)”,具有相应的内控管理能力,同时能够满足客户服务诉求。 ”。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在此次《意见征集稿》中指出,除了上述险种外,还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以及互联网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通过经营上述网络保险业务,将无法遵守属地销售的限制,对于中小保险公司来说,可以利用网络摆脱营业网点较少的经营短板。
但根据《征求意见稿》,两类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到不同企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个是现金价值很高的人身保险产品,另一个是汽车保险产品。
不具备开展互联网业务条件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确定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责任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征求意见稿》确定了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新闻披露制度。
保险企业应当在相关互联网平台的重要位置,用清晰易懂的语言注明汇率、保险费计算方法等相关情况。 其中,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页面上,要突出提示理赔要求、退保损失、保单现金价值等积分复印件,突出证明免除保险企业责任的条款,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要按照相关要求披露新闻和收益。 “严禁单方面采用‘预期收益率’等说明产品优点的宣传语句。”对于非固定收益产品,如“必须用产品名称以上的黑体字表示收益的不确定性”等。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其官网建立互联网保险新闻披露专栏。 有必要公开经营网络保险业务的网站的名称、网站。 如果是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还会公开合作范围、合作期限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新闻。 包括保险产品名称、各企业的情况、顾客的投诉方法等。
另外,中国保险领域协会应当在官网建立网络保险新闻披露专栏,公布开展网络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新闻,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在中国保监会的官网上,公开相关情况。
此次《征求意见稿》确定了参与网络保险业务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责任。 “保险机构应当将保险监督管理规定和相关要求通知合作单位并保存通知记录。 保险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分工明确,责任确定。 因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原因保险客户或者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设立了域黑名单和退出机制。 如果不具备开展网络保险业务的条件,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纠正,拒绝纠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有关保险机构立即停止其合作,将其列入领域禁止合作名单,并在全领域通报。 在监管方面,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合作。
据介绍,保险企业通过即时通讯、APP应用软件、社会交流平台等销售保险产品的管理,也参照上述方法。
标题:“网络保险监管办法昨起征言 部分险种经营区域或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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