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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黄俊玲从北京出发

运营5年半亏损173亿元的累计,是如何扭亏为盈的? 今年两会期间,持续赤字的交强险再次成为保险业的焦点。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太保( 601601,sh )会长高国富在每年两次的会议提案中,提出免除强制保险营业税或降低营业税税率和税基,改善强制保险经营赤字的现状。 据介绍,从强权保险的价格构成看,除赔偿价格外,各费用中营业税和附加税占保险费的大头,约5.55%~6%,减税对弥补强权保险的经营损失有改善作用。

“巨亏173亿VS缴税210亿 业界呼吁交强险减负”

减免销售税能促进强势保险的损失吗? 有多大的作用? 高国富在提案中没有提到保险多年来的纳税情况。 但是,根据《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多年来公布的相关数据,作为政策强制保险的险种,一边投保一边遭受巨额损失,一边缴纳巨额营业税。 据统计,常年投保缴纳的营业税共计达到210亿元以上,如果能获得减免,预计将投保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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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半累计210亿/

高国富表示,2006年7月1日,保险制度实施后,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保险汽车数量从2007年的6178万辆增加到每年1.1亿辆,累计提供汽车4.6亿辆。 累计赔偿2521亿元,解决事故的赔偿案为6990万件。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对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事故的迅速解决,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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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交强险制度积极发挥着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但自身经营长期面临赤字,引起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 从多年来的损失保险经营数据来看,损失保险业务表现出以下优势。 一是受损害赔偿标准上升、零部件价格及维修数量上升等影响,案件逐年赔款上升,全年案件均赔款比2006年上涨57.3%; 二是保险车辆平均保险费逐年下降,年平均保险费比2006年下降8.9%。 三是投保投资收益从2009年开始难以弥补担保损失,2009~年担保损失分别为29亿元、72亿元、112亿元,在考虑投资收益后,经营利润率分别为-4.8%、-9.6%、-10.1%。 综合以上因素,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经营持续亏损,累计担保损失达287亿元,投资回报率114亿元,两者相抵后,累计经营损失173亿元,经营利润率为-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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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国富表示,如果从保险费支付价格的构成上解体,除赔偿价格外,各费用占保险费收入的比例为营业税和附加约5.55%~6%,在手续费支出领域不得超过4%。 保险基金按0.8%提取,救助基金按2%提取,监管费按0.2%收取,是与商业保险分摊的共同费用。 其中营业税在保险费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对弥补支付保险费的经营损失具有改善的作用。 为此,高国富建议免除强权保险营业税或降低营业税税率和税基,以改善强权保险经营损失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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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销售税对强势损失有多大效果? 高国富在建议中没有提到缴纳保险多年的纳税情况,但《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多年来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近5年半来,缴纳保险累计营业税达210亿元。 具体来说,从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底,投保强势实现经营利润6.9亿元,但同期缴纳营业税72亿元。 2009年,强制保险经营损失29亿元,同期缴纳营业税37亿元。 年,强行经营亏损72亿元,同期缴纳营业税46亿元; 全年亏损92亿美元,同期营业税55亿元。 据此计算,交强险制度实施五年半来,累计已累计营业税达2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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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单一保险公司来看,情况如何? 这次,《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选出了国内保险费规模排在前5位的保险企业,即人保财险( 02328,hk )、平安产险、太保产险、中华联合和大地保险5家企业,来看看这几年的交强险经营情况。 以人保财险为例,全年人保财险亏损40.34亿元,其中营业税及附加项目19.09亿元。 另一方面,全年人保财险保险损失33亿2000万元,其中营业税及附加16亿9100万元。 2009年强队风险损失12亿2009万元,其中营业税及附加13亿2009万元; 2008年强制投保实现利润9.05亿元,其中营业税及附加11.83亿元。 从2008年到2008年,人保财险经营交强险累计亏损76.72亿元,其间人保财险缴纳的营业税金和附加总额为61.6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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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保险应该包含在税收优惠中/

高国富在建议中表示,目前国际上现行的劲旅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企业代理的方法。 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保险公司只收取固定的代理费,不承担经营风险,政府也减免支付强势保险的营业税。 目前实行这种经营模式的有日本等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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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商业化运营模式,保险企业根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在这样的经营模式下,在设定保险费率时,通常会考虑到预定收益率因子。 另外,根据各保险企业的经营价格不同,保险费率在企业间不同,根据国家和地区的不同,企业间的费率差越来越大。 目前实行这种经营模式的有德国、美国、韩国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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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国推行的带有强风险的经营模式是上述两种模式的另一种组合。 这种组合一方面要求承担较强的风险以体现社会利益,一方面不以盈利为目的,另一方面实行商业化运营,不给予税收优惠,经营损失必须由保险企业自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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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目前我国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是政策性业务的税收优惠、社会民生行业的税收优惠和保险业的税收优惠。 政策性业务税收优惠是国家对政策性业务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社会民生行业的税收优惠是指现行税法为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抚养、医疗服务等与民生快速发展密切相关的业务,确定免征营业税。 保险行业税收优惠是指现行税法符合产业导向,对造福民生的保险业务已经给予营业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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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国富认为,针对这种政策,强制保险是法定业务,是为保障市民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害基本得到保障而确立的公益性质的险种,具备政策性业务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 而且,承担风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只设账管理,也具有社会民生行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特质。 减免保险营业税应该增强保险企业的经营能力,扩大保险覆盖范围,造福民生,纳入保险业税收优惠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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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的观点

专家:强制性保险销售税可以考虑差别减免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实际上,关于减免保险产品营业税的问题,保险业已经发生过。 今年1月,财政部公布了第二十五批免税营业税一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清单,对96家保险企业设立的符合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险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批次进入产品的相关危险企业包括安邦、华泰、华夏、泰康、平安、太平洋、太平、生命、人保等中资危险企业和友邦、中荷、收藏夹等合资危险企业。 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包括医疗、疾病、意外伤害等险种。 免税的根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若干项目营业税的通知》( 94 )财税字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人寿保险业务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后,财政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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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作为法定保险业务,即使支付了强制保险也不能享受商业保险的免税待遇,确实令人费解。

一家保险公司的朱先生在与《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交流时认为,投保是国家强制的险种,其整体经营思路既不是盈余,也不是亏损,而是对投保收税,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负担。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目前的强险损失以价格和风险不一致的问题为首要,但对于目前的强险损失问题,从税收上处理也许是一种方法。 强制保险作为国家交通系统的基本保障之一,不应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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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保险学科的朱铭认为,免征营业税或减免营业税,对承担风险的损失有一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承担风险的损失。 他认为,免除营业税是处理强力保险损失的一种方法。 因为现在支付强力保险可能很难调整汇率。 他认为,免除或减免营业税需要考虑两个问题。 我国强权保险的经营损失并未在全国范围内损失。 其中,强权保险损失比较严重的是江苏、浙江等沿海地区,内陆部分省份的强权保险受益匪浅。 如果减免营业税是否可以实行地方性的差别减免,比如在一些强权保险损失比较严重的地区先进行试验,看看效果吧。 他认为,减免强制性保险销售税需要通盘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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