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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史青伟出生于上海

与p2p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定性问题相比,相关律师表示,优易网络案件中欺诈和非法侵占目的明显的,应当判处集资诈骗罪。 东方创投案中部分标的真实存在,被判决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合理。

那么,p2p平台该如何避免触及非法集资的红线呢?

业内人士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从根本上讲,必须遵守银监会监管红线,平台自身不得提供担保,平台不得沉淀资金。 从东方创投事件和其他实践来看,目前最忌讳的是自融,平台必须中立。

关键是是否“非法占领”/

在优网的案件中,检察院指出被告人缪某、王某以非法侵占为目的,其行为违反刑法第192条的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没收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财产。

“坚守监管红线 P2P平台须远离自融”

YouTube事件的受害者代理律师周先生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他希望事件被处以集资诈骗罪。

周拥表示,对此案为非法集资一事没有争议,集资诈骗本着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主要目的不就是非法占有吗?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集资诈骗罪有两个标准。 一是以欺诈的做法实施非法集资行为。 二是以非法占领为目的。

“优易网集资诈骗证据充分,诈骗做法比较确定。 例如,注册资本为50万元,之后追加了1000万元,但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并没有真正到位。 欧洲网上没有一笔债务是真实的,从行为上看是欺诈。 ”周拥抱表示。

周拥还表示,被告优易网的非法占领目的已经确定,吸收的资金全部转入个人账户,钱不是真正的放贷,而是期货炒作。 拿去电脑里的硬盘,破坏证据,显然是非法占有,完全符合司法解释关于集资诈骗的认定。

在东方创投案中,该网贷平台合作伙伴邓亮和李泽明被法院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3年有期徒刑和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

关于集资诈骗与公共存款非法吸收罪的界限,华商律师事务所王艺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司法解释中对非法集资有详细规定,对非法集资认定也更宽松。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非法占有,可能是集资诈骗罪即拿到钱后不还、逃跑、吸收公共存款拿到钱后还。 只是通过公共渠道筹集资金,相当于违反了金融监管规定,只有银行有可能吸收存款,这样的公募资金是绝对不行的。

“坚守监管红线 P2P平台须远离自融”

p2p平台必须遵守底线/

对于p2p平台来说,如何避免非法集资的嫌疑是必须思考的问题。

向多家p2p平台提供法律咨询的陈律师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根据最高法院给出的司法解释,无论何种类型被定为非法集资,都需要满足四个要素。 即,只有有公开性、利益诱导性、非法性和社会性4个要素并且构成,才能认定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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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非法性的角度来看,就是在没有金融牌照的情况下,进行了投资融资的行为。 p2p平台没有金融牌照。 不能使用不正当性。 公开性和社会性有公开发行的概念,公开是指向不特定的人群普及,作为企业普及到150人以上的特定人群,作为个人普及到30人以上的特定人群。 ”陈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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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定的人,也就是公众的认定,陈律师说,特定和不特定是模糊的,是基于相互了解的程度。 由于法律监管中特定人群的规定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较为严格,平台需要制定尽可能严格的注册程序,了解金融客户的新闻和风险偏好,减少社会性别和公开性存在的可能性风险。

“坚守监管红线 P2P平台须远离自融”

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肖凯表示,筹资最大风险是非法集资的边际问题。 一般认为,惩治非法集资活动,需要这种集资活动是未经事先许可的,只不过是出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肖凯提出了比较“社会公众”定义的另一种思路,即合格投资者标准和人数标准。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社会公众”,必须是有资格的投资者以外的普通投资者。 其中合格投资者标准是基础,通过投资限额的上下设定,也可以免除人数标准的限制。 合格投资者标准以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为标准,有3个标准。 1、投资经验,第一是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 2、特殊关系,如筹款人高级管理者或挚友; 3、财富标准,也就是拥有一定财富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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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点融网首席执行官郭宇航表示,从实践来看,无论是合格投资者还是普通投资者,基于平台的新闻评价都不容易用一个确定的定义来区分合格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陈律师也表示,p2p规避非法集资风险的根本是维护银监会监管红线,平台自身不得提供担保,平台不得沉淀资金。 从东方创投事件和具体实践来看,目前最忌讳的是自融,平台必须中立。

“在募集过程中,为了避免涉嫌资金占用,必须安排银行、第三方支付企业和主机,避免资金池的风险。 ”陈律师说。

标题:“坚守监管红线 P2P平台须远离自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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