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俊玲记者在北京[/s2/]
5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试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确定“年均2400元限额税前扣除”方案,运用越来越多的资源更好地保障民生。
今天( 5月12日)商业健康保险税优相关细则公布。 财政部网站今天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顺利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的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了一个对口规模大、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各省级财政税务保监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别明确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并于年6月30日前联合报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审查备案。
根据《通知》要求,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公司投资者、合伙公司合伙人和承包租赁经营者 有关部门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准予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 200元/月)。 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为职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分别计入职工个人工资,与个人购买一样,按上述限额扣除。 200元/年( 200元/月)的限额扣除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费用标准以外的扣除。
关于这些健康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以前《每日经济信息》的记者从保险业相关人士那里谈到: “具体保险产品不是与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健康产品进行比较,而是专用保险产品,该保险产品的定位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险挂钩的产品,构建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最终产品形态是医疗、危重、失能等
上述说法也在《通知》中得到证实。 根据《通知》,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开发并与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 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以按照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照规定执行。
与上述通知相比,保险业人士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各省以一个城市为试点对象,该方案的力度大于市场预期。 这个税优直接拉动个人经济上的节约比较有限,但关键是这个政策让更多的人了解健康保险,关注健康保险,其心理作用很大。
标题:“商业健康险税优细则落地 各省选一个城市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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