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记者黄俊玲从北京出发
近日,中国保险领域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相关人士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透露,近期中保协已召开税负问题座谈会,希望推动营销人员减税。 其中中保协提出了支持营销人员减税的几点建议。 例如提高税收起征点、免除营业税、附加建议等。
现行制度对保险营销员非常不利,以个税为例,营销员的个税起征点为1333元,普通上班族的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 在税前收入1万元的前提下,市场营销人员的税率不超过14.3%; 一般工薪阶层不扣除各社会保险费时,税率为7.45%,扣除三金后,税率通常不超过3.5%。 如果相关政府部门能够减轻保险营销人员的税负,对300多万保险营销人员来说将是一大利好。
市场营销人员的税负问题受到重视/
来自保协官网的消息显示,为了反映保险企业和保险营销人员的需求,推进保险营销人员的税负减免,提高营销人员的业务积极性,稳定营销队伍,近期保协对保险营销人员的税负 会议讨论了保险企业营销人员队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现行相关税法政策对营销人员税负的影响,以及协调推进营销人员税负减免的具体途径。 与会代表表示,营销人员税负减免对当前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稳定保险营销队伍,维护营销人员权益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由保协牵头,各企业参与,协调相关部门和信息表达,保障 据悉,下一步保协将继续推进保险营销员税负问题的座谈与调研,维护广大保险营销员的权益。
与中保协亲近的一位相关人士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中保协日前召开的保险营销人员税负问题座谈会,首先反映了几个大问题。 一是市场营销人员收入低,二是市场营销人员税负(双重)高)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 三是市场营销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能在税前增加列支的收入。 营销人员的负担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 为此,保协将推进营销人员减税的相关工作。
不自然的“身份问题”
一家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在与女性和《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交流时坦言,营销人员的税负约占收入的20%。
业内人士表示,从目前市场营销人员的收入来看,各税负约占市场营销人员收入的17%~20%,根据目前税法政策,为五级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值。 其中,个人所得税以税前收入扣除营业税及增值后的60%为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起征点为800元,实际个人收入超过1333.33元。 营业税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建税附加、教育费附加,税前收入2万元为起点,按5.5%征收。 例如税前收入在3000元以内的,税率在6.7%以下。 税前收入在1万元以内,税率为14.3%; 边际税率为税前收入的23%。 而社会现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500元,以1万元税前收入为例,即使不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税率也为7.45%,扣除三金后税率通常不超过3.5%。 可见营销人员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一家保险公司的严女士认为,如果营销人员的收入超过1300元,就需要交税。 该相关税务法规将保险营销员的收入视为劳务收入,分为三个阶段各阶段对应的税率不同。 另外,营销人员有销售税,达到2万(北京地区销售税起点为2万元)以上将缴纳销售税和附加值。 销售税和附加值约为5.5 )的水平,营销人员本月的收入为2.5万元
根据上述业内人士的例子,以某保险企业全年和全年的现实情况为例,营销队伍中每月约有5%~6%的人员要缴纳营业税和附加值,人均纳税额近1800元。 每月约有47%~53%的人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人均平均纳税额近800元。 由于营业税起征点为20000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营业员的比例不高,没有超过本营业员总人数的7%。 但是,由于超过征税起点后的营业税及其附加是对全额税前征收的,因此该应纳税额相对较高,因此人均平均纳税额是人均所得税纳税额的两倍以上。
一位高校不愿出名的会计学教师在与《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交流时表示,如果收入水平相同,保险营销员的税负远远高于保险企业内勤员工,如果销售了同样的保险产品,营销员需要缴纳销售税。 他认为,这是保险营销人员和保险企业属于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内勤人员和保险企业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其营业税由保险企业支付。
保协打算推进减税/
一家保险公司齐在与《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交流时表示,目前营销人员的税负有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附加两种,在营业税方面,保险企业也缴纳了营业税。 他供认营销人员的税负比较重。
据上述与中保协亲近的人士介绍,日前中保协会议上就营销人员减税方案提出的建议如下:第一,提高展业价格在佣金收入中的比例(如60% )。 二是税收征收政策与工薪阶层同步,可以和普通雇佣者一样提高税收征收点。 三、免除营业税及附加。 因为这部分与保险企业缴纳的销售税重复。 四、建议允许市场营销人员自行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事实上,为营销人员做社会保障在广东已经尝试过了。 据了解,去年上半年,广东保险领域协会为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保留率,由广东保险领域协会牵头,在营销员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某人力资源企业购买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广东保险领域协会的一位内部人士表示,从实施一年多来的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 另一方面,营销人员的流失率本身就很高。 另一方面,保险企业感觉营销人员通常在保险企业工作几个月,热情不太高。 另一方面,购买社会保障的费用不能在营销人员收入税前列支也是一大理由。 该人士表示,如果社保费用可以税前支付,对广东地区20多万营销人员来说,至少有10%的营销人员可以购买社保。 广东地区的一些业务员也工作很久了,所以保险营销主管也不少。
据业内人士分析,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自1997年以来,为使1997年的103号文、2006年的454号文、年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年的21号等,市场营销人员的税负压力得到一定缓解, 调整后的该相关人员认为,每当政策公布时,结合保险市场的现状,营销人员的税负减免并不是千钧一发的,需要各方共同推进。
社科院保险和经济快速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郭金龙表示,市场营销人员负担确实较重,特别是基层市场营销人员收入不高,税费负担较重,制约了保险业自身的经营,对市场营销人员的事业热情和领域的快速发展造成了一点不利的影响 这几年来营销人员的税务负担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没有从根本上处理营销人员税务负担过大的问题。 他呼吁给营销人员减税。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主任朱铭来教授认为,保险营销员既需要交税又需要营业税的现象不合理。 这些年来,包括监管部门在内,一直呼吁免除营销人员的一定税收,但这个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处理。 他认为这可能与保险营销人员的全员制有关。 如果以员工的身份计算,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企业并不是完全的劳动合同关系,营销员的身份似乎是独立的主体。 他认为,如果将个人代理转换为专业代理企业的员工,此时营销人员只需要交税,销售税则可以向企业征收。 如果能改变营销人员的体制,也许做减税的工作会比较好,也许会成功。 我们认为应该使制度设计更加合理。
标题:“代理制引多重税收不自然中保协酝酿为营销员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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