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记者黄俊玲从北京出发
随着2007年网络保险销售井喷式增长,网络销售保险相关监管政策也在酝酿之中。
昨天( 1月21日),《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获悉,保监会近日发出《促进人身保险企业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快速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记者了解到,此次《征求意见稿》非常值得一看,其中确实指出,保监会批准为网络销售专用产品的,可以将经营区域扩大到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
“网络销售专用”可以突破地域限制
“作为中小保险公司,我们很在意网络保险的销售能否突破地区限制。 ”一位中坚中小企业的相关人士这样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
理由是中小保险企业想利用互联网摆脱营业据点少的经营短板。 记者了解到,以前流传的保险异地销售明令禁止,保险企业分支机构不得跨地区经营保险业务。
记者对网络保险的经营范围问题进行了观察。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短期意外险和健康保险、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产品,经保监会审查为网络销售专用产品的,可以将经营区域扩展到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
其中,“保险企业应当以总企业的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实现集中运营和管理,除本通知有关规定外,除保监会批准设立企业其他经营区域外,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企业通过保险中介机构网站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且不得超出合作机构的经营区域。 ”
保监会允许“网络销售专用产品”销售到没有分支机构的地区,但这是否意味着这些产品仅限于短期意外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产品,红分险和万能险不包括在此?
一家保险公司不愿出名的电子商务人士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保监会并不是不放弃红色风险、万能风险。 万能保险也可以表现为终身寿险,分红保险也可以表现为定期寿险。 他认为最重要的问题是“批准”。
虽然放开了部分产品异地销售的限制,但该《意见征集稿》还使保险企业的互联网保险管理制度符合互联网经营优势,并使该类业务在销售管理、风险管理、服务标准等方面的要求不低于其他销售渠道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必须在销售页面上以产品名称以上的黑体字标明企业经营区域范围,并以较为有效的方式提示顾客跨区域购买可能存在的服务问题。 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扩大经营区域的产品,销售页面还应当注明合作售后服务方和服务方法。
网络销售员必须在7月之前持证上岗
年来,网购保险盈利现象愈演愈烈,不少保险公司将积分返还也纳入收益,保险期越来越短的保险产品收益率暂时提高到7%。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在传统的寿险企业和代理人层面,出售保险送礼是违规行为。
对此,《意见征集稿》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保险企业的网络保险业务可以通过赠送保险、直接与保险相关的物品和服务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除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外,保险保险费以及赠送与保险直接相关的物品和服务的价格,累计不得超过对应保险产品总保险费的5%。 保险公司不得退还现金或以同样方式支付给投保人的保险费。 ”
年3月,保监会下发《关于暂停区域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保监会决定暂停金融机构、邮政以外的所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批。
但是,进入今年,保监会还没有确定放开这个限制令。 也就是说,网络企业如果在去年3月之前没有取得保险兼业代理店的牌照,就没有保险兼业代理店的许可资格。
该《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企业经营网络保险业务要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作人员。 直接向客户提供咨询和销售服务的是保险销售人员,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销售人员工作资格证书。 此外,目前未取得保险销售人员资格的互联网保险人员必须在年6月31日前取得相关资格。
标题:“保监会拟规范网络业务 “网销专属”或破地域限制”
地址:http://www.yuanmengshidai.com/yysx/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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