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记者涂颖浩出生于上海
为了促进和规范网络保险的快速发展,昨天( 4月15日),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企业网络保险经营相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此前,关于明确禁止保险异地销售的消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网络保险销售已经突破地域限制,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此次将由法规予以确认
另外,对于个别万能保险的销售以“高收益”为噱头等情况,《意见征集稿》指出,不得单方面或夸张地推进过去的业绩,不得违反约定收益,也不得承担损失。
突破地域限制,发展文化/
4月15日,保监会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其复印件显示,人身保险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不含生存返还),具有相应的内控管理能力,同时能够满足客户服务诉求的,未设立经营区域分公司的法人机
记者了解到,以前流传的保险异地销售明令禁止,保险企业分支机构不得跨地区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经营网络保险不再严格遵守属地销售的限制,这体现了网络保险销售与以前流传下来的销售模式的差异,意味着保险公司将突破区际经营的瓶颈。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将来可以利用互联网摆脱营业据点少的经营短板。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既有相应的内控管理能力,又能满足客户服务诉求”的条款是保险企业设计互联网相关保险产品时,适合网络销售的利好。 要求充分考虑操作便利性等特点,同时在保险企业发生危险情况时,提供现场调查、确定损害等服务。
庞国柱表示,理赔解决等后期操作多而复杂,客户最终是否购买也是网络保险异地销售的大问题。 对此,《意见征集稿》指出,人身保险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必须在销售页面上以产品名称以上的黑体字标明企业经营区域范围。 对户籍所在地、常住地、银行开户地均不在人身保险企业经营区域内的客户,人身保险企业应当采取比较有效的方法提示其可能存在服务不足。
在异地销售监管职责方面,《意见征集稿》指出,保监会统一指导人身保险网络保险业务的监管,各人身保险企业总企业所在地的保监局对网络业务实行从属监管。 投保人所在地保监局对网络保险业务有直接检查和处罚权。
监管层对风控提出更高的要求/
年以来,网络销售保险的收益化现象愈演愈烈。 在查询淘宝保险频道的保险产品时,各个万能保险以“高收益”为噱头,呈现出近期高历史年化收益率,红损保险产品也承诺了高额的保证收益。
对此,《意见征稿》指出,人身保险企业通过互联网推广和销售分红保险、投资保险、万能保险产品,必须在销售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用产品名称以上的粗体字表示收益的不明确性,片面或夸张地推广过去的业绩,
此外,一点创新的保险产品也搅乱了投保人。 例如,“月见保险”实际上是人身事故的危险,“人来人往的道路”实际上是交通事故的危险。 对此,《意见征集稿》指出,人身保险企业通过互联网普及销售保险产品,要明确保险产品的属性,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和产品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达真实、准确、清晰,体现风险提示义务
一位专注于网络销售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士在与《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交流时指出,监管层对网络保险持非常开放的态度,但对风险控制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其中,人身保险企业经营互联网保险应具备的条件是“在经营期间维持偿付能力充足的ⅱ类”。 迄今为止,保险企业偿付能力不能满足足够ⅱ类要求的,保监会暂停增设分支机构,但经营的网络保险业务未受影响。 关于“咨询和销售人员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销售人员就业资格证书( A证)”也从来没有硬性要求。
根据《意见征稿》,人身保险企业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合作机构代为办理保险费,并代办销售、担保、保全、理赔、转诊、服务等重要功能。 庞国柱指出,由于互联网空空间较大,对相关合作机构有更高的诚信要求,合作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
标题:“保监会就规范网络保险征言 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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