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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张喜威从北京出发

今天( 1月29日,外管局网站发布《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发布《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外管局表示,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指导意见》。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跨境电商外汇支付“松绑”单笔限额提至5万美元”

根据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总发() 5号)废止。

《指导意见》的第一份复印件包括:一、提高一项业务限额。 将网络购物一笔交易限额从1万美元提高到5万美元,放宽支付机构开设外汇储备账户的账户数量限制。 二是规范试点流程。 支付机构要取得考试资格,必须先在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公司名录》的登记。 三是严格的风险管理。 要求支付机构严格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查职责,搁置相关情况5年以备审查,及时准确提交相关业务数据和新闻。 外汇局对试点工作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实行审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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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业内人士分析,监管部门对结算平台跨境业务的快速发展方向是,以跨境电子商务为突破口,“走出去”国内结算机构,从而推动人民币结算国际地位的上升。 这是因为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将发展得相当迅速。

为了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去年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5个地区的17家支付机构的试点支付机构,为电子商务客户提供了跨境汇款和

年9月25日,外管局综合司司长王允贵在一次例行发布会上表示,去年2月,外管局又增加了5个支付机构进行试点。 试验允许支付宝( Alipay )、银联电子、首信易智付等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电子商务双方办理小额购汇和机票、酒店、留学和软件购汇等服务项目的跨境外汇收付和结算业务,并开展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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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外管局组织各外管局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支局)根据《指导意见》,选择实际申诉、经营合规且业务和技术条件成熟的支付机构参加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贸易外汇支付公司名录》 对试点工作的启动,各分局应当仔细、大体严格审查,必要时通过事前咨询、事后告知等方法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行结算管理部门的信息表达,提高审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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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交易获取或转移外汇资金,不得通过分割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还必须遵守国家其他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

按照规定,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必须有真正合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交易的背景。 支付机构不得为下列交易活动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货物、服务贸易; 市场普遍不认可对价的商品交易和定价机制不明确,存在风险的无形商品交易国家、社会安全可能受损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或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外汇局规章制度确定禁止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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