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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张威从北京来

今天上午,银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为《办法》)。 )旨在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的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移,买方的信用支付逐渐成为主导性的结算方法。 为了适应这一市场结构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的保理业务发展迅速,在支持实体经济和微型公司的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 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保理业务拓宽了小公司的融资渠道

银监会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与常规贷款融资相比,进入保理业务的门槛相对较低。 当微型公司的产品购买者是核心大公司时,微型公司可以依靠核心大公司的上下级关系实现信用增级。 此外,银行通过保理融资,帮助小额公司将应收账款转为现金收入,拓宽小额公司融资渠道,比较有效地处理小额公司融资难题。 另外,公司通过委托保理银行对交易对方进行信用调查,可以比较有效地降低新闻不对称引起的买卖双方违约风险,缩短收款时间,提高催收效率。

“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 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为了促进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防止保理业务潜在的风险,在全面征求相关部门、机构和银领域协会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方法,所谓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以下服务中的至少一种的,为保理业务: 应收账款是指公司通过提供商品、服务或者租赁资产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产生的应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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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当比照“明确权利、转让责任”的大框架,严格审查和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利的明确、完整历次转让证书、权利与责任不争。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的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合叙利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 商业银行不得根据非法基础交易合同、委托保管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所有权不明确的应收账款、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引起的支付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 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应防范和控制保理业务风险

作为方法,商业银行必须科学审慎制定贸易融资业务快速发展战术,纳入全银行统一战术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贸易融资业务决策程序和激励约束机制,比较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保理业务风险。

具体要求,制定详细规范的保理业务管理方法和操作规程,确定业务范围、相关部门的职能分担、信用和融资制度、业务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管理、监测和处置等政策。 定期判断保理业务政策与流程的比较有效性,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确保业务平稳运行。 保理业务规模大、多、复杂度高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配备专业的人员,负责产品的研发、业务操作、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等业务; 直接开展保理业务,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等业务不得外包给第三方机构的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确定各类保理业务的风险类别,对卖方的融资风险、买方的支付风险、保理机构的风险分别进行特殊管理; 要建立全银行统一的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体系,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权或超授权的保理业务。

“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 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另外,方法要求商业银行与保理业务建立完善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前中后台必须职责明确,相对独立; 将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动态关注卖方和买方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风险新闻,定期与卖方和买方结算,比较有效地管理保理业务风险,加强保理业务it系统建设。

“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 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方法,发生买方信用风险时,保理银行在履行垫付义务后,应当将垫款计入表中,作为不良债权进行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根据保理业务风险的本质,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并计入资本。

标题:“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 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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