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记者黄俊玲从北京出发
5月13日,刊登在兴业信托官方wechat上的信托产品新闻备受瞩目。 根据这份名为“兴业信托前海人寿股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期”的产品资料,该产品信托规模为5000万元/期,期限为12个月,预期年收益率为8.5%,备受瞩目的是信托资金的用途。 “用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 ”
根据保监会当年的《保险企业股权管理办法》,“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投资保险企业,不得以银行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保险企业”。 兴业信托此次发行的前海人寿项目中,确定了信托资金的用途为“增资、增资、增资”,这种行为到底是创新吗? 还是涉嫌违规?
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徐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前海人寿股东的这种行为有点“打边球”的味道。
前海人寿股东计划信托增资/
根据上述wechat副本,《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也在兴业信托主页上发现了前海生命相关的两种产品。 “兴业信托宝利丰117号”和“兴业信托宝利丰118号”,其借款人为深圳巨盛华实业企业,两种产品总融资额为9000万元。
其中,兴业信托宝利丰118号推荐书显示,借款人为深圳市巨盛华实业快速发展有限企业,信托期12个月,信托规模4000万元,年化收益率(税前) 8.5 ); 兴业信托宝利丰117号宣传单显示,借款人为深圳市巨盛华实业快速发展有限企业,信托规模5000万元,预计年化收益率(税前)为8.5%,信托期限为12个月。
兴业信托在这两类产品中表示:“产品亮点---保障充分。 为了确保转让人履行股权收益权转让和回购合同下的所有义务、责任,转让人必须与受让人另行签署《股权担保合同》,强制执行目标股权担保登记手续和公证手续。 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致同意,按照对象股票的年净资产每股标准设置平仓线。 即对象股票平仓线为0.98元/股。 具体几个事项根据《股权收益股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企业及姚振华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受托人和前述担保人分别签署《保函》及《担保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对此,兴业信托对这两种产品的风险程度给予了“比较安全”的评价。 对这两类信托产品的资金用途,比微信复印件模糊,只表示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和《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等交易文件的约定,以投资股权收益权的方式管理、运用和处置信托财产,闲置资金仅限于投资银行的存款。
针对这两种产品的资金用途问题,兴业信托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基于官网上公布的复印件。 但是,截至记者发布新闻时,兴业信托的官方微信也没有改变信托资金的用途。
据了解,上述信托借款人深圳大盛华实业企业为前海人寿首席股东,持有前海人寿5亿股,持股比例为20%,信托产品介绍中提到的担保人之一姚振华为前海人寿董事长。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在前海人寿官网上也看到,前海人寿现有注册资本25亿元,其股东为深圳市巨盛华实业持股比例20%,深圳市深粤控股企业持股比例20%,深圳粤商物流企业持股比例19.8%。
兴业信托企业内部人士表示,这两个项目的投入,将由前海人寿的股东之一用于前海人寿的增资,深圳巨盛华实业将前海人寿的股权质押去融资。 整个项目融资共计4亿9000万元,从兴业信托直销的有9000万元,部分可能通过其他渠道进行。 这两种产品预定于4月15日发售,目前预订已满。 这个人供认,这个项目只是为了增资。
但是,关于这些消息,记者没有得到前海生命方面的证实。 前海人寿负责推进的李先生在与《每日经济信息》记者的采访中表示,对此事件不太清楚,相关信息尚未反馈给我们(前海人寿)。 关于是否违规,需要回去了解情况。
是创新还是打边球? /
前海人寿于去年2月成立,成立时间仅有两年多,经营区域目前也仅限于广东省内,但据悉是近年来保险业的“黑马”。
根据保监会的数据,年,前海人寿实现规模保费143亿元,成立不到两年就进入百亿俱乐部今年一季度,前海人寿规模保费收入82.8亿元,市场排名第16位,快速发展速度远远超过其他地方类保险企业。
但是,保险费的快速增长需要股东增加资本金来支持。 根据保监会发布的公开消息,前海人寿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亿元,年9月26日,保监会批准前海人寿增资事项,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亿元。 年12月26日,保监会再次将前海人寿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5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持续加息,前海人寿年报显示,截至年底还款能力充足率为172.72%,距离150%的监管要求也不远,按照目前的快速发展势头,新增加息可能很快会提上议程。
信息显示,根据保监会年的《保险企业股权管理办法》,“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投资保险企业,不得以银行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保险企业”。 但是,今年,保监会修订了上述规定。 4月28日,保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保险企业股权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 “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投资保险企业,不得以银行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保险企业。 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说编撰后的方法从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
那么,提出信托增资到底是创新吗? 还是涉嫌违规?
关于前海人寿的这个信托计划,上述兴业信托相关人士坦言,这种操作方法很少见。
前文提到的徐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前海人寿股东的这种行为有点“边缘扮演”的味道。 使用股权收益权作为信托计划,说明自身资金与否的问题,要以什么名义进行,如果以股权收益权转让的名义进行,则是两种交易行为,如何说明财务上属于自身资金的问题,而不是债权关系,信托贷款 如果是收益权转让,相当于交易行为。 在收益权转让中,一定会有回购,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能否成为自有资金很难说。 这在财务上可能有点做法,也许可以解释,但很模糊。
徐表示,这种操作方法与去年的事件有一些相似之处,股东拿着保险企业的存款去银行取钱,最后用这笔资金向保险企业增资。 这种行为与股票收益转让的性质有点相似,但当然有区别。 一个是保险企业自己的钱,另一个是股东持有保险企业的股份。
标题:“前海人寿第一大股东欲发信托增资 律师称打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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