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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涂颖浩出生于上海

为加强财产保险企业再保险再保险业务管理,昨日( 6月25日),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企业再保险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征稿)》(以下简称《通知》),各财产保险企业6月30日

财产保险企业再保险分出业务是指财产保险企业作为再保险接受人,从其他保险人、再保险人部分分成保险业务或再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 信息表明,再保险业务比直接保险业务具有新闻不对称、业务再经营优势,对风险识别和管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加强财险再保险分入业务 保监会酝酿新规”

根据《通知》,财产保险企业办理再保险再保险再保险再保险再保险业务,除严格遵守《再保险业务安全性问题通知》对再保险接受人的相关要求外,还必须满足偿付能力等要求。 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不在最近4个季度连续维持在150%以上。 上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的,应当停止新的再保险接受业务,直到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4个季度恢复到150%以上。 另外,《通知》对相关人员的安置、资质要求等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加强财险再保险分入业务 保监会酝酿新规”

根据保监会的要求,财产保险企业再保险再保险再保险再保险业务,一次保险事故中纯自保估算亏损额或者纯自保赔偿金超过3000万元的,应当在接到出险通知或者赔偿金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财产保险企业应当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的分析,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上年度《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中应当包括再保险业务情况。

标题:“加强财险再保险分入业务 保监会酝酿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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