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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玲记者在北京[/s2/]

7月3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价)》(意见征稿第二稿) )以下简称《意见征稿》)。 这是在4月向生育保险行业征求意见后,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将保险企业按照综合风险的高低分为a、b、c、d四类,a、b企业是风险小企业,c、d企业是风险大的严重企业。 在监管政策和措施方面,与a、b、c、d类企业相比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并根据其风险状况采取比较监管措施。

“偿二代分类监管制度征求意见  四类险企将采取不同监管措施”

《意见征稿》在评估文案方面指出,分类监管可以评估保险企业的操作风险、战术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难以量化为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然后结合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综合评估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风险 评价方法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分类监管评价,其中量化风险和难量化风险权重均为50%。 风险量化的评价标准首先考虑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及其稳定性,如果风险难以量化,则根据风险类别的具体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偿二代分类监管制度征求意见  四类险企将采取不同监管措施”

根据保监会综合风险的高低将保险企业分为四类。 a类企业是指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标准,且操作风险、战术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企业。 b类企业是指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标准,且操作风险、战术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企业。 c类企业是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术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大的企业。 d类企业是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术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严重的企业。

“偿二代分类监管制度征求意见  四类险企将采取不同监管措施”

在监管措施方面,保监会不对a类企业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对b类企业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要求监管谈话、提示风险、改善企业限期存在的问题,与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提出并实施还款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计划。

“偿二代分类监管制度征求意见  四类险企将采取不同监管措施”

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丙级企业,除可以采取对乙级企业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下令增资资本金,限制股东分红; 被责令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水平限制增设限制商业广告的分支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转让保险业务或处理分割业务; 向责令限制拍卖资产或固定资产购买的投资形式或比例的协调负责人及相关管理者董事会、监事会或主要股东通报企业经营状况等措施。

“偿二代分类监管制度征求意见  四类险企将采取不同监管措施”

对d类企业,除了对b类、c类企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以及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据记者所知,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各方反馈修订《意见征集稿》,开始相关具体评估规则的制定工作,并于今年年底前正式公布为抚恤金二代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标题:“偿二代分类监管制度征求意见 四类险企将采取不同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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