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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保险新《国十条》的相关要求,保监会近日编制了《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年((征求意见稿) )》,正式向所有领域征求意见。

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和信用的特殊领域,具有负债性、长时间性和虚拟性,因此比其他领域更注重诚信。 为此,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高度重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相继实施《保险企业管理规定》、《保险营销人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守则》等监管规定和方法,初步形成了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体系

“保监会将建 “红黑名单”制度”

但是,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顾客的期望相比,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仍存在较大差距。 第一个表现是领域信用新闻体系建设滞后,没有建立统一的信用新闻记录制度和平台,跨领域信用新闻共享机制必须得到加强。 保险信用征信系统尚未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信用机制的管理效果有待发挥; 保险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低,销售误导、赔钱、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担保诈骗等不诚信现象依然存在,其中不乏突出之处。

“保监会将建 “红黑名单”制度”

根据总体规划,年内,保险业信用制度体系、信用评估基本规则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保险业统一的信用新闻体系和贯穿全领域的征信体系基本建成,保险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全面 保险政务诚信、保险业务诚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 全领域诚信意识普遍增强,领域快速发展的信用环境明显改善,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保监会将建 “红黑名单”制度”

具体措施是,根据推进产品开发信用建设,诉求科学开发产品,进一步优化保险合同条款,规范保险公司价格行为,加强精算行业信用管理; 推进保险销售信用建设,规范保险销售合作模式,加强保险销售管理推进保险服务信用建设,做好保险服务基础性工作,完善服务规范和评估机制,加强各类服务信用管理推进资金运用信用建设,、 积极稳妥地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创新,重点防范内部控制风险和金融风险的相互传播,化解有利可图的运输、非法关联交易等风险风险风险。

“保监会将建 “红黑名单”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还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即在现有监管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建立保险业的“红色名录”制度。 对诚信守信的保险经营机构在监督审查的基础上优先办理,实行简化手续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对诚实可靠的保险人员实施资质认定、适合职业快速发展的倾斜政策;对诚实守信的保险客户通过产品价格弹性机制实施适度优惠政策。

“保监会将建 “红黑名单”制度”

并在现有监管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保险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在市场监管和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并按失信的分类和程度对失信的人进行惩戒。 制定保险行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新闻记录和披露制度,保障失信者在保险市场交易中受约束。 保险领域协会制定完善各领域的自律规则,对违反信用的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举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保监会将建 “红黑名单”制度”

此外,还将推动信用新闻的交流和共享。 加快保险业与银行、证券等金融领域信用新闻的交换与共享,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推进与非金融领域信用新闻体系的互联互通和信用新闻的交换共享,推进保险政务信用新闻体系与征信体系之间的新闻交换共享,推动全国性行业整体信用新闻互联网的形成。

标题:“保监会将建 “红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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