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保监会和相关部门携手连发两文,在责任保险行业和互助保险行业铺天盖地。
昨天,中国保监会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这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初步建立,相关试点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食品安全管理普遍使用的机制。 新保险国十条也确定了在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等行业提出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要求。
业内人士表示,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副本,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落实食品安全实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有着重要作用。
中国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在《指导意见》发表之前,我国浙江、上海等地已经采取政府招商引资的方法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地方性试点,取得了有益的经验。 其次,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业务体制,细化业务方案,鼓励和指导保险公司积极参与食品安全防范工作,还推动多部门合作,加强数据、新闻共享,扩大推广和诱惑,推进立法进程等。
昨天一起分发的文件中还包括《相互保险组织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将互助保险高速化。
相互保险是指有相同风险保障诉求的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相互帮助、分担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经济活动。 相互保险发展迅速,历史悠久,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仍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在农业、渔业、中低收入者等高风险行业得到广泛应用。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从三个方向推进相互保险的快速发展。 一是普通的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以企业化运营,在广阔的地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大规模组织。 二是专业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在特定领域或特定风险行业开展单一相互保险业务的专业相互组织。 第三类是区域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为为地市级以下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居民提供专业保险服务的相互保险组织。
根据国际经验,相互保险组织的融资难度相对较高。 为了培育相互保险这一新的市场主体,《试行办法》设立了比较宽松的准入条件。 其中,相互保险组织通常需要满足“有1亿元以上初始运营资金”和“有500多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区域性、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有“1000万元以上初始运营资金”和“100多个初始会员”等。
据悉,下一阶段保监会将抓紧做好诱惑和协调工作,支持有希望、有条件的地区和领域组织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相互保险组织。 另外,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在《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添加相关条款,与相关部门信息表达相协调,获得优惠政策,积极推进营造相互保险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
标题:“相互保险、责任险试点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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