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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保监会起草的《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证明于4日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关于《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证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农业保险作为风险管理工具和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一部分,在提高农业风险防范能力、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十六届三中全会、2004—2007年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对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提出了确定的要求。

“农业保险条例发布 定位为有国家补贴商业保险”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目前已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但是,农业保险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农业保险缺乏稳定持续的政策支持,这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农业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规范农村基层单位参与农业保险存在法律障碍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等。 为了从制度上处理这些问题,迅速发展农业保险的健康,有必要制定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发布 定位为有国家补贴商业保险”

二、第一复印件

(一)关于农业保险的定位。

随着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农业保险逐渐快速发展成为“政府招商引资、市场运营、自主自主、协同推进”的保险活动,在逐一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同时,也发挥了政府和商业保险企业两方面的特点。 目前的农业保险不具备国家兜底和强制优势。 因此,它被定位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 意见征稿指出,农业保险实行政府招商引资、政策扶持、市场运营、自主自主自主、协同推进的大体情况。 意见征稿规定国家对农业保险支持财税政策,确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作用分工。 根据保险企业经营农业保险大体确定的农业保险潜在风险、业务操作及经营结果等特殊性,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经营规律。

“农业保险条例发布 定位为有国家补贴商业保险”

另外,除农业保险外,还需要考虑国家提供政策支持、为农民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农房、农机等财产保险、关系到农民生命和身体等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决定适用的规则。 意见征集稿规定保险企业经营涉农保险业务,参照本条例的适用。

“农业保险条例发布 定位为有国家补贴商业保险”

(二)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农业保险的经营运营涉及许多部门,需要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 目前,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在部门分工合作、协同推进方面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在条例中确定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农业保险各项制度的较为有效的运行。 意见征稿指出,国务院将建立改革、民政、财政、税务、水利、农业、林业、气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农业保险事业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全国农业保险事业。 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农业保险的相关工作。 意见征集稿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指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事业快速发展管理工作,建立推进农业保险事业快速发展的事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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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农业保险合同。

农业保险具有不同于普通财产保险的特殊性,《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参保、理赔等方面的规定与农业保险的客观情况不相符。 为了处理上述问题,确保与《保险法》的紧密联系,征求意见稿对照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对农业保险合同做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农业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是同一人; 二是农业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发生合同订立和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优势三、农业生产组织、村民委员会等机构组织农户集体投保的手续和理赔环节,强化了公开有关情况的要求。 四、为维护农业保险合同的稳定性,规定农业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生效期间不得因保险标的危险度的一些变化而增减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五、确定农业保险可以采用抽样方法决定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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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对农业保险合同所具有的其他特殊性缺乏统一明确的认识,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农业保险合同的规范、条例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保险合同的规定。

(四)关于农业保险的业务规则。

农业保险有一定的政策性,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客观上需要更加规范有序、健康的市场环境。 为此,征求意见稿根据农业保险的业务优势和监管经验,确定了保险企业经营农业保险必须遵循的特殊规则,第一,建立了经营农业保险的市场准入机制,确定了农业保险的条款和费率的管理机制。 二是确定保险企业经营农业保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本基本原则,规定农业保险业务必须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计算损益。 第三,在农业保险准备金的判断、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相关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需要采取特殊的大体和做法的,有关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具体的规则。 另外,征求意见稿与实践中存在的用虚假方法骗取财政补贴的问题进行了比较,规定了禁止性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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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协助基层农业相关机构办理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实践表明,仅靠保险企业现有的机构体系难以为地域分散、数量众多的投保人提供较为有效的保险、理赔服务。 目前保险企业的许多农业保险业务需要在农村基层机构的协助下完成。 因此,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保险企业可以委托农经、农技、农机等乡镇级以及乡镇级以下基层农业相关机构协助农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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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为了规范基层农业相关机构配合农业保险业务的行为,加强保险企业的管理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企业应当与配合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农业相关机构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合同中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保险企业应当加强对协助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农业相关机构的业务指导,制定合法、科学、比较有效的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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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互助保险组织。

为防止互助保险组织运营中存在的监管风险,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施行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保险组织,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2年内,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从事农业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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