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记者黄俊玲从北京出发
昨天,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管理事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规定,保险企业发生偿付能力不足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制定偿付能力达标方案,重新达标。
保监会要求保险企业按照《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要求保证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充足。 另外,必须建立资本约束机制,在快速发展战术制定、产品设计和资金运用等环节也要充分考虑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保监会还要求保险企业指定负责还款能力具体事务的高管,并将业务分解为具体部门和具体负责人。
《通知》要求保险企业滚动编制三年资本计划,并以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为基础,根据业务快速发展计划、未来资本诉求编制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
《通知》还要求,保险企业在季度末的偿付能力报告中,预测未来1~2季度可能偿付能力不足的,应当制定预案。 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出现不足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制定偿付能力达标方案,采取措施实现偿付能力。
记者了解到,保监会将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分为三个标准。 偿还能力充分的ii类标准,即该企业的偿还能力超过150%。 偿付能力充足的ⅰ级标准,即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150 %之间;偿付能力不足,即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到100 %。
如果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低于150%,许多业务和投资业务将无法开展。 例如,此前保协针对财险企业自主开发汽车保险新条款时,规定还款能力连续两年超过150%。 另一方面,还款能力不足100%的,保监会将采取相关措施。 例如,迄今为止的都邦保险偿付能力长期不足100%的情况下,该企业部分省份的汽车保险业务和部分地区的非汽车保险业务被叫停。 当然,现在都邦保险正在用股东增资的方法处理还款能力的问题。
据了解,保险公司要解决偿付能力问题,有股东增资、再保险、发行次级债等几种方法。 当然,今年保监会还宣布上市保险企业将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务来提高偿付能力。
标题:“保监会:险企偿付能力不足 应在一个月内制定达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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