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俊玲记者在北京[/s2/]
4月2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今年的第6号监管函,对长安责任保险企业采取监管措施。
保监会的监管书单显示,年末长安责任险未经核定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4.49%,是具备足够偿付能力的ⅰ级企业。 根据《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保监会决定自监管函签发之日起中止长安责任保险增设分支机构。 另外,保监会要求长安责任险制定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业务计划,及时采取控制业务规模、增资、扩大分期保险比例等措施改善偿付能力,指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执行本监管函负责人,并于年4月30日前预防责任人名单和偿付能力不足
此外,保监会表示,长安责任保险出现偿付能力不足问题时,保监会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长安责任保险是我国第一家专业责任保险企业,于2007年9月29日批准开业,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14.2亿元。
据悉,长安责任险年保费收入22.41亿元,该公司年保费收入17.88亿元,同比增长25.33%。
标题:“长安责任保险收到监管函:暂停增设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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