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保险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体系挂牌,健全企业价值发现机制,拓宽市场化资本补充渠道,进一步完善企业治理,保监会14日表示,关于保险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体系挂牌的若干事项 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期是每年4月24日。
《意见征稿》提出,保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鼓励挂牌保险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方法或竞争方法进行挂牌股权转让。 保险企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必须符合保监会有关审慎监管指标,近三年来,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意见征稿》提出,保险企业在向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前,必须取得保监会的监管意见。 保险企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前需要取得保监会的监管意见。 保险企业应当自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保监会提出依照有关规定变更注册资本的行政许可申请。
另外,保险公司依照规定向保监会申请监管意见时,还应参考企业股东大会通过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不公开发行股份的决议、董事会批准解决有关事项的决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不公开发行股份的方案(不公开发行股份的方案包括,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行或不公开发行股份后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偿付能力和企业治理情况的证明、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证明、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征求意见稿》,投资者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持有挂牌的保险企业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保险企业新闻保监会批准。 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转让所持股份。 投资者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按协商方法领取挂牌的保险企业股份不足5%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保险企业向保监会备案; 上市保险企业股份不足5%的,参照上市保险企业的监管要求,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此外,投资者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投资挂牌保险企业股权时,应当符合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保险企业选择协商办法挂牌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保险企业股权管理办法》非上市保险企业股东资格的相关规定保险企业选择以市场竞争办法或者竞价办法挂牌的,投资者资格参照上市保险企业的监管要求,由自然人等合格投资者挂牌
标题:“保监会:支持符合条件险企在新三板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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