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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33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分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香港中央结算有限企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顺利实施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 )试点工作,规范相关资金流向,现就以下事项进行通知。

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香港中央结算企业)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 249号文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采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183号)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香港中央结算企业开设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收支范围如下:

(一)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如下:

1 .导入上海股市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风险管理资金、税款和费用的支付

2、接受沪股通证券交易的已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企业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发生利息和返还的风险管理资金;

3 .为了上海股票流通证券的交易结算而必须融入的资金,以及为了偿还该融资而引入的本息

4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如下:

1 .上海股市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风险管理资金、税款和费用的支付

2、汇出上海股市证券交易的已结算资金、现金股利等企业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发生利息和返还的风险管理资金

3 .支付通过沪股流通证券交易结算融入资金的本息

4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

三、香港中央结算企业开立的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香港中央结算企业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不能从香港汇出沪股通结算资金时,可以从国内开户银行融入人民币资金用于资金结算。

香港中央结算企业融资额度不得超过当天沪股公开结算所需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 )可根据相关规定在香港的银行开设香港股东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香港股东相关业务资金的往来。

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从国内汇出香港股票结算资金时,可以从香港开户银行编入人民币资金用于资金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融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天港股公开结算所需的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

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或其子公司可以在国内银行开设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港股通业务相关业务资金往来。

(一)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如下:

1 .征收港股通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风险管理资金、税款和费用的支付

2、汇入港股通证券交易的认购资金、现金股利等企业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发生利息和返还的风险管理资金

3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如下:

1 .汇出港股通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风险管理资金、税款和费用的支付

2、支付结算参与者港股通证券交易的认购资金、现金股利等企业行为相关资金、账户发生利息和返还的风险管理资金

3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

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和香港中央结算企业境内开户银行分别向人民币跨境结算新闻管理系统提交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沪股通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户新闻、资金收支新闻,并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上述新闻摘要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和香港中央结算企业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沪港通相关资金新闻。 包括账户资金的接收和账户融资新闻等。

九、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开立、关闭香港股东通银行结算账户,变更香港股东通银行结算开户银行的,应当在30日内将相关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和香港中央结算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采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资金转账,配合开户银行做好流动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资金结算风险。

十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和香港中央结算企业境内开户银行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聘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银行结算账户 抓紧办理人民币香港股东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上海股东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股东资本专用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和香港中央结算企业境内开户银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反避税等义务,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跨境资金监测管理工作。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监督管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企业、香港中央结算企业及其境内开户银行的账户管理、资金转账和新闻申请等。

十四、本通知自印刷分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年11月4日

标题:“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址:http://www.yuanmengshidai.com/yysx/2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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