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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记者孙璐

为保险企业的资本补充增加新的渠道。 昨天,央行和保监会联合发布文件,规范保险企业发行资本补充债券。

根据保监会此前公布的《保险企业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险企业应采取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性资本工具、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非以前流传的再保险等多种玩法补充实际资本

昨天文件的公布意味着保险企业将增加“补血”的新工具。

根据文件要求,资本补充债券是指用于补充保险企业发行的资本,发行期限5年以上(含5年),清偿顺序在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债务后,先于保险企业股权记载的债券。

文件表明,保险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企业管理机制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上年末未核定和上季度财报显示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近3年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和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保险企业可发行资本补充债券”

发行人确保资本补充债券清偿后清偿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发行人允许对资本补充债券设定清偿权,但清偿时间至少为资本补充债券发行5年以上后。

文件显示,资本补充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市发行和交易的初始评级,必须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企业进行持续的信用评级。 另外,鼓励保险企业采用多种信用评级方法,支持投资者对资本补充债券采用支付模式的信用评级。 相关投资者应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加强投资风险自主评价,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保险企业可发行资本补充债券”

为防止保险机构之间过度相互持有资本补充债券,文件规定,保险企业符合其他保险企业资本补充债券和中国保监会要求的次级定期债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20%,并按照保监会有关规定计入最低资本。 保险集团(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之间不得相互购买资本补充债券同一保险集团(控股)企业的子企业之间不得相互购买资本补充债券。

“保险企业可发行资本补充债券”

文件显示,央行和保监会依法监管资本补充债券。 其中,保监会批准保险企业发行补充债券资格,监督管理资本补充债券计入资本办法的人民银行监督管理资本补充债券在银行间债市的发行和交易。

标题:“保险企业可发行资本补充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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