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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张威从北京出发

为了适应金融资产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资产企业”)集团化、多元化快速发展的监管需要,实现对资产企业比较有效的监管,银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五部委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企业监管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将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金融资产管理企业监管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在银监会和有关部门的共同推动下,资产企业商业化改革转型稳步推进,市场化快速发展的道路已经确立,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意义。 资产企业已经在完全或控股的公司设立了多家金融类和非金融类的子公司,经营范围覆盖金融业和非金融行业,初步形成了集团化经营的格局。 银监会、财政部等五部委比较了资产企业转型快速发展的现状、趋势、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企业监管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的出台和正式实施,有助于建立对资产企业的集团监管框架,将现有的审慎监管扩展到资产企业的整个集团,扩大监管协调,增加监管职能,从制度上确保资产企业集团的审慎经营,防止风险传播和外溢。

根据《办法》,资产企业的集团监管是以风险为中心的审慎监管,多杠杆、风险感染、风险集中、收益冲突、内部交易和风险敞口侧重于集团经营相关的特有风险。 资产企业的集团监管包括集团层面的监管和集团范围的监管两个层面。 集团层面的监管是指资产企业对母公司的审慎监管,以及通过资产企业母公司从集团内部金融分工监管机构直接监管的子公司或特殊目的实体等不受监管的实体的间接监管。 集团监管是指通过金融分工监管机构(及其他领域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对资产企业集团实施的全面审慎的监管。

“《金融资产管理企业监管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的要求,资产企业必须在遵守《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照“合规、合理化、高效化”的大致情况,控制集团层面及相关法人机构的数量,集团层面控制在3个层面以内 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母公司在战术、财务、经营决策、人事等方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法人机构的企业章程或协议规定的程序支配相关法人机构。 资产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负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人员基本上不得兼任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职务。

“《金融资产管理企业监管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方法》强调资产企业集团应整合风险管理资源,建立独立、全面、比较有效的综合风险管理体系。 资产企业应当逐步建立符合其风险状况的前瞻性压力测试方案,定期进行判断,确定压力测试结果,应用于风险管理(包括应急计划)、资本和流动性水平的内部判断。 资产企业必须建立集团内部交易的风险隔离机制,提高内部交易的透明度,降低内部交易的多元性和复杂性,不要过度集中风险,不可以通过内部交易进行监管对冲。

“《金融资产管理企业监管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确定了资产企业的资本监管分为单一机构监管、同业并表监管以及集团补充资本监管三个层面。 资产企业母公司及附属金融类法人机构必须满足各自监管机构的单一资本要求,其中,资产企业母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 资产母公司、附属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和附属非金融机构必须符合银监会相关监管的资本监管要求,附属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必须符合分工公布的资本监管或偿付能力监管要求。 资产集团还应满足集团补充资本监管的要求。

标题:“《金融资产管理企业监管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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