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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黄俊玲从北京出发

昨天( 3月24日),保监会正式发布了《保险企业分公司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要求保险企业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时,要满足上一年度及提出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还款能力达到150%以上,以及同期分类监管类别在b级以上等条件。

“偿付能力低于150% 险企不得筹建省级分企业”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重申,《办法》对地方类保险企业,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开业两年以上。 另外,保监会要求,保险企业申请设立省级企业,上一年度和提出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还能力达到150%以上,上一年度和提出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在b级以上,且两年内金融监管机构重大 保险企业开设省级企业以外的分支机构时,本《办法》除了要求上一年度和提出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还款能力在100 %~150 %之间,保险企业的监管类别在乙级以上,省级企业的分类监管类别在丙级以上等外,还要求重大

“偿付能力低于150% 险企不得筹建省级分企业”

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根据该《办法》对分公司设立审查的编撰和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在准入条件方面,加强了偿付能力、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分支机构监管能力等方面的文案,适当放宽了开业检查的标准。 二是在审批流程方面,在方便企业操作、合理配置资源的大体情况下,重新调整了省级企业及其相关高管的审批流程。 第三,对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的设立审批也进行了调整。

“偿付能力低于150% 险企不得筹建省级分企业”

另外,该负责人表示,保险企业短期内开设多家分支机构,经常会出现自身人才储备不足、管理和投入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分支机构后期的快速发展和企业整体的稳健经营。 《办法》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数量限制,但保险企业对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有科学的规划和合理的期望。

标题:“偿付能力低于150% 险企不得筹建省级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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