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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开办分企业减轻了数量门槛,提高了质量条件。

保监会昨天发布了《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确定保险企业注册资本为2亿元的,除其注册地以外,每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必须增加2千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不能再增加。

保险企业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开业两年以上。 专业的保险公司除外。

保险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查是保险监督管理中重要的行政许可项目,对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很大的影响。 在《办法》制定之前,相关分支机构设立的制度规定分为许多监管文件,一些保监局也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办法。 这次制定《办法》,首要的是统一整合保监会和保监局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定,进一步确定审批条件,统一审批标准,尽可能量化。 加强保险企业分支机构的服务能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保险企业开设分企业数量门槛降低 质量条件提升”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办法》对分公司设立审查的编撰和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在准入条件方面,加强了偿付能力、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对分公司监管能力等方面的文案,适当放宽了开业检查的标准。

在审批流程方面,根据方便企业操作、合理配置资源的大致标准,重新调整了省级企业及其相关高管的审批流程。 《办法》还对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的设立批准进行了调整。

上述负责人表示,保险企业短期内开设多家分支机构,往往会出现自身人才储备不足、管理和投入跟不上等问题,影响分支机构后期的快速发展和企业整体的稳健经营。 《办法》对保险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相对确定,规定了具体的资格条件,但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数量限制。 保险企业对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有科学的规划和合理的期望。

“保险企业开设分企业数量门槛降低 质量条件提升”

《办法》自每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公布后,各保监局应当按照规定废止以前制定的有关分支机构设立的规范性文件。

标题:“保险企业开设分企业数量门槛降低 质量条件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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