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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北京6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第636号国务院令,公布撰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海外资保险企业管理条例》,总公司8日受权公布该条例。
根据《条例》,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企业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企业。 其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明确。
《条例》确定了合资保险企业、独资保险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外国保险企业的分企业应当由其总企业无偿给予2亿元以上或等值以上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运营资金。 中国保监会根据外资保险企业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规定的外资保险企业注册资本或者运营资金的最低限额。
根据《条例》,申请设立外资保险企业的外国保险企业,必须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末总资产在50亿美元以上,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偿付能力标准等条件。
《条例》要求,同一外资保险企业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外资保险企业的具体业务范围、业务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根据《条例》,外资保险企业因分立、合并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解散。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企业,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外资保险企业解散、被依法取消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在未清偿债务前,不得将其财产转移到中国境外。
原文标题:本公司受权发布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海外资保险企业管理条例》
原文链接:日本新闻网//- 06/08/c _ 116091923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海外资保险企业管理条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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