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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正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次。 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任职中或者离职后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督的机构担任职务。” 此外,三审还重新界定了适用基金法的私募股权基金的证券投资范围,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私募股权不属于基金法。

“证券监管人员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

一位权威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相关规定在《公务员法》中已经存在,并未特别比较证券业,此次特别强调将作为新条款加入基金法修订草案,目的是为了尽早了解收益的输送和监管状况,防止监管漏洞百出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辞职的,原领导成员公务员在辞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辞职2年内,不在与原业务直接相关的公司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工作。 根据该规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在离职3年内,普通职工在离职2年内不得在被监督机构工作。

“证券监管人员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

此外,孙安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介绍,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证券投资将不公开募集包括“股票买卖”等证券在内的基金财产。 有些部门建议,私募基金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对证券市场和公众利益有重要影响,因此可以根据本法进行调整,但对于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股票的投资活动,最好按照当前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孙安民表示,草案三审稿将本项“股票买卖”改为“公开发行的股票有限企业股票买卖”。

“证券监管人员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

行业相关人员的解体,根据惯例,第三次审议通常是最后一次审议。 第三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可能在年底前进行表决。 如果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基金法预计将在明年内实施。

标题:“证券监管人员离职后规定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机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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