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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已经过审核,由浙江省金融办公室提交给浙江省政府。
制定该条例是温州金改的主要任务。 温州金改十二项任务中,“制定规范民间融资、快速发展、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登记管理制度”居首位。
根据《条例》(送审),融资额和借款人数达到一定规模时,应以自然人每件借款金额200万或公司每件借款金额500万为登记基点。 个人或者公司回避登记责任,由监督机关公示、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个人借款200万以上应当登记
浙江省金融办公室在收到温州市政府《条例》初稿后,书面征求了14个省级部门和各市金融办公室的意见。 3月13日至15日,浙江省人大副主任带队到温州调查。 4月17日,立法相关工作人员赴北京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征求法律专家意见。
4月19日、23日和25日,到北京向各公司报告,举行3次洽谈会,整理国家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最终修订《条例》,形成提交浙江省政府的《条例》(送审)。
此外,浙江省金融还向省政府提交了《<; 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附审稿的立案证明(以下简称《立案证明》)中指出,政府为了掌握资金运用动态,特别是风险状况,借款人数和借款数达到一定界限后,应当进行登记。
具体来看,自然人一笔借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3个月内累计借款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应当向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申请登记。
为什么选择200万元作为注册基点? 浙江省金融办公室在《立案证明》中指出:“自然人借款200万元,涉及人数以20人以上为登记基点,这按生活费型贷款和生产经营型贷款来区分。 生活费型的最大支出应该是购房,购房借款上限200万元应该差不多够了。 人数达到二十人,首要的是关系到非法集资的人数要求。 ”
限额和人数达标的,《条例》规定得更加严格,“欠100万元以上债且人数在5人以上的”也需要登记。 为了防止部分借贷行为人变相逃避登记,《条例》还规定“一次性向10人以上借款或者3个月内累计向30人以上借款的”。 大额融资行为具有“经济外部性”
浙江省金融办公室在《立案证明》中指出,由于民间融资在地下进行,管理部门无法了解具体情况,登记制度是民间融资阳光化的重要手段。
小额贷款不需要登记,贷款额度和人数达到一定条件后,个人或公司的融资不仅仅是个人行为,而是相关人员的行为,具有“经济外部性”。 因为这个政府部门需要管理。
为了使登记制度成为现实,《条例》进行了加激励和反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 激励措施包括:在解决民间融资纠纷时,在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登记的资料,可以作为效力证据的司法机构可以以登记资料作为评价民间融资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不被扣上“非法储蓄”和“集资诈骗”的帽子
标题:“首部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送审 个体借200万应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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