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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马婺妤○梁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昨日发布《沪港股市交易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社会意见,制定沪港通登记、存管、结算等相关业务的操作方法。
根据《细则》,香港中央结算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与中国结算签订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及其各自的业务规则,办理沪港通相关的注册、保管、结算业务。
香港结算参加上海股市,必须申请中国结算参与者资格,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企业”的名称在中国结算开设上海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持有海外投资者通过上海股市取得的证券作为名义持有人。 中国结算对香港结算证券账户中股票现金分红的发行参照qfii解决。
香港结算开展沪股交易业务必须缴纳客户证券结算保证金,用于弥补香港结算发生交易违约时的损失和流动性垫付。
此外,中国结算通过香港结算开设证券账户,持有香港股票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作为名义持有人,用于与香港结算的证券交易。 香港股票投资者以中国结算的名义持有的证券,以香港结算的名义被列入香港联交所上市企业的股东名单。
国内投资者参与香港股票交易的,应当与国内证券企业签订香港股票交易及托管合同,将取得的证券托管于国内证券企业,并承担相应的证券托管责任。 国内证券企业用中国结算保管自身或其客户通过香港股票取得的证券。
中国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通过国内结算参与者向香港股票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包括派发现金红利、派发股票、股权分割与合并、投票、收购上市公司和发行持股说明等。 不提供的服务包括新股认购、供股、公开发售、认购权证转换、用分红资本选择认购股份的服务。
港股通投资者通过沪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以中国结算发行的证券持有记录,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该证券权益的合法说明,投资者不得要求提取纸质股票。
港股通的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大体上是中国结算负责国内结算参与者之间的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易,国内结算参与者负责港股通投资者之间的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易。 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在中国结算申请中开设自营和客户港股通风抑制资金账户,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向中国结算缴纳20万元结算保证金。
根据“风险相对隔离,互不传播”的大致情况,在开展沪股流通业务时,香港结算开展不需要支付具有相互担保功能的证券结算保证金的港股通业务时,境内结算参与者也不需要缴纳具有香港结算相互担保功能的担保基金。
标题:“沪港通登记存管结算细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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