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记者涂颖浩出生于上海
昨天( 7月3日),保监会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太保产险)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太保产险存在“没有真实准确的列支相关价格费用”、“内控管理不完善、不严”两大问题。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太保产险、当事人时,太保产险财务部社长刘增波提出陈述申辩,保监会未采纳陈述申辩意见,对太保产险开出40万元罚单,警告相关负责人并处以罚款。
全年利润增加了近4000万
保监会表示,调查显示,全年,太保产险与多家汽车制造商签订总总配套合同,共产生服务费用8034.10万元,但当年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中仅支出4084万元,其余3950.10万元为全年支出。 时任财务部总经理的刘增波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未真实准确的列支相关价格费用”,太保产险、刘增波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减免处罚。 第一个原因是“未列支3950.10万元的费用是由于年底无法准确计量和估算费用金额这一客观因素。 列支行为是客观因素造成的,不属于“虚假记载”或者“虚假报告、报告、文件、资料”,不得适用《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的处罚。 ”
对上述陈述发表意见后,保监会表示:“根据总的综合配套协议,对应的咨询费可以可靠计量,根据权责发生制,大致应确认为全年的费用并及时入账; 上述未列支行为在相关报告或资料中没有如实记录保险业务的一些事项,导致相关报告或资料中记载的一些事项发生失真。 ”
保监会认为,对太保产险实际上没有准确关联价格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对决定对太保产险罚款40万元的刘增波提出警告,并处以罚款5万元。
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没有被采用
保监会还表示,调查显示,太保产险也存在“理赔内控管理不完善、不严格”的问题,首要涉及案件合理结案后重新启动的问题和案件合理注销后恢复的问题。
保监会表示,在案件合理结束后重新启动的问题有:“共抽查太保产保某企业重新启动案件163起,其中146起不合理终止。 也就是说,在明知企业未履行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补缴材料的情况下,仍以小额或零额解决,在案件重启审查中,总企业也未得到较为有效的监控。”
事件被不当注销后恢复的问题是:“有太保产险的企业注销恢复的案件有68件,其中60件是不正当注销的。 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没有明显放弃索赔权利,被保险人没有通过放弃索赔权利的电话确认录音或书面声明资料的,企业没有向被保险人提交索赔资料,或者无法联系被保险人等理由擅自注销赔偿方案,并且案件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太保产保方面对此进行了陈述,称已经采取纠正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减免处罚。
对此,保监会认为,太保产险赔偿内控管理不完善、不严格已经导致违约赔偿,危害后果已无法客观消除。 另外,太保产险在现场检查后采取纠正措施,还不足以构成《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况。 因此,决定不采用对太保产保陈述的申辩意见。
保监会表示,太保产险理赔内控管理不完善、不严格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企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根据该规定第69条,对太保产险提出警告,决定罚款1万元。
标题:“太保产险虚增利润 保监会开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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