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昨天从相关渠道获悉,比较互联网金融业的第一份监管文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阶段,预计近期将正式公布。 由于该文件包含许多创新和突破,备受各方关注。
此次《办法》最大的核心重点是保监会适度放开了网络保险产品经营区域限制。 对此,相关人士认为:“由于《办法》的出台,所有保险产品无法在网上销售,所有保险企业无法跨地区经营,不符合互联网优势,出现了倒退。”
“这是普遍存在的误解。 《办法》第十三条的含义是保险企业可以从已经申报的产品中自主选择适合互联网的产品。 第七条又开放了许多保险种类的区域限制,为今后继续开放预留了开放口。 可以在全流程网络上操作的金融保险种类都可以开放。 也就是说,能够在网上形成闭环的业务不受地域的限制。 另外,确定随时可以调整开放清单,为今后增加开放的危险物种留有余地。 ”。 国内第一位关注《方法》制定和征求意见过程的网络保险企业众安保险北京产品负责人张亮向记者阐述了对《方法》的理解。
“汽车保险目前过度依赖地面人工服务,因此未能加入开放的行列。 这也是保护客户权益的目的。 ”张亮对记者说。 但他相信,随着远程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车辆陷入危险后的理赔服务逐渐网络化,车险放开地域限制也可能只是时间问题。
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也是业界热议的焦点之一。 有市场人士认为,此次“办法”加强了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尤其限制了第三方信息平台的活动范围。
但其实这又是误会。 通读意见征稿后,《办法》没有对第三方信息平台提出严格要求,监管的基调是管理保险机构,开放平台合作。 即通过严格管理保险机构,加强事后监管,限制第三方信息平台的行为,如如何建立第三方信息平台领域的禁止进入名单等。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速度惊人,各种模式和业态层出不穷,任何监管机构都无法制定出适用于今后所有新情况的规则,因此,牢牢限制领域内主体的行为就可以了。 业内专家解读称:“保险机构对各种第三方信息平台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配合,如有问题及时通报全领域,确保互联网保险业务未来快速发展空。”
另一个引起争议的文案是,在征求意见中,保险机构总企业应当“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不得以企业为主体经营保险业务。 这就向市场人士表示:“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不能进行网络保险业务吗? ”让我产生了疑问。
业内专家解读称,《办法》要求保险机构总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分支机构做好开票、理赔等服务。 “如果意见集中,我相信监管部门最终也会进一步细化解释。 ”
另外,在征求意见阶段,相关保险企业的人表示:“根据《办法》的要求,销售产品时需要在网上发布那么多新闻,但不能全部放一个页面。 极大地影响顾客体验。 ”。
事实上,根据业内专家的解释,“方法”并不要求在同一页上展示所有新闻。 副本多的可以用“链接”表示,但基本上,不能用各种手段故意隐藏或诱导这些新闻无视。 必须让客户观察这些新闻,以便他们可以非常方便地发现。
在业内专家看来,《办法》以保护顾客权益为出发点,强调新闻披露,重视新闻安全,加强顾客服务,并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各个重要环节进行了比较,提出了一系列详细的规范要求。 《办法》还将大幅放开准入,加强案件监控和事后处理,建立退出机制,充分体现监管部门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鼓励创新的基本态度,也体现了“开放前端、管理后端”的监管思路
标题:“网络保险监管办法出台倒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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