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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的私人车主周万涛在下车装卸货物时,不幸被一辆溜车撞死,造成了一场奇怪的悲剧。 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时,得到支持,投保的保险企业15日被判决支付强权保险赔偿金12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10万元,共计22万元的赔偿金。

“辽宁一车主溜车轧死自己获保险企业22万赔偿”

年11月的一天,周万涛开着自家的卡车去锦州近郊的山上拉松树。 把车停在山坡上后,他去后面装货,这时车子侧翻了,因为没来得及逃生而被撞倒,送到医院后,伤得太重,抢救无效死亡。

悲剧发生后,周万涛家属在查询保险情况时发现,车辆加入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商业保险中约定了无倍率特别条款,保险有效期为年4月20日至年4月19日。 于是,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必须将受害者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认定车中人”为由拒绝赔偿。 双方争执无果,周万涛家属无奈向锦州市凌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企业赔偿相应损失。

“辽宁一车主溜车轧死自己获保险企业22万赔偿”

法院认为,死者周万涛与保险企业签订的保险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保护。 本案中导致死亡的事故是在交通运输中发生的,是交通道路外事故,判定是第三者还是保险车辆的乘务员,以“事故发生当时”的特定时间是否在被保险车辆上为根据,如果不是作为乘务员的“乘务员”、作为乘务员的“乘务员”“第三者”,

“辽宁一车主溜车轧死自己获保险企业22万赔偿”

法院还认为,由于汽车系统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远置身于汽车中。 因为这个汽车保险合同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是永久的,不是固定的身份。 周涛并没有在开车时死亡,事故发生时他在车下,不属于本车人员,其身份也从被保险人变为受害者,成为强权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对象。 因此,在保险发生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企业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家属保险金的义务。 最终,法院在一审中做出了上述判决。

标题:“辽宁一车主溜车轧死自己获保险企业22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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