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记者周雅珏出生于北京
业内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信托监管政策——《99号文》(《关于信托企业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余暑参半,银监会开始贯彻国务院起草的法规《信托企业条例》,征求意见。
最近,多家信托企业的内部人士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宣布,收到了《信托企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其他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条例》一旦实施,信托领域将面临巨大洗牌。
记者观察到,《条例》提出根据财务状况等标准,将信托企业分为增长类等三类。
一位信托企业研究员袁吉伟向记者表示,《条例》是以《信托企业管理办法》为基础,充分融合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提出的“八大机制”和“八大责任”,借鉴国外信托业法,整合和升华信托监管最新成果,形成高级政府法规 这表现出了很大的前瞻性,由此适应了新时期信托业监管的诉求,形成了新时期信托领域的管理体系。
最低注册资本上升到10亿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从多家信托企业获悉,《条例》再次上调信托企业设立标准,其中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从《信托企业管理办法》中的3亿元提高到10亿元。
据记者观察,截至目前,68家信托企业中,长城信托、西藏信托、大业信托等9家企业的注册资本低于10亿元。
《条例》根据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等标准,将信托企业分为成长类、快速发展类、创新类,按照分类经营大致开展业务。
其中,成长类信托企业主要受托单一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及其他财产或产权信托等信托业务,但不得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据了解,以前流传下来的渠道类业务利润微薄,但受监管政策影响,规模大幅缩小,意味着成长类信托企业的未来面临着巨大的生存问题。
袁吉伟向记者表示,《条例》首次确定了分类经营的具体标准和对应的业务领域,使业务领域适应风险、理财、合规水平,有利于监管资源的合理分配。 《条例》一旦施行,信托企业将两极分化,好的更好,坏的越来越差。 但是,大部分企业应该属于快速发展类信托企业,成长类和创新类企业所占比例应该很小。
一位地方性信托企业研究员向记者表示,此前监管层向各信托企业发布了《信托企业监管评估和分类监管指导》征求意见稿,从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和合规管理3个方面,分6个阶段对信托企业进行评分,垫底等信托企业将被限制开展部分业务 《条例》基本沿袭了监管一贯的思路,但划分的业务经营范畴可能还需要研究,业务薄弱的中小信托企业可能难以经营。
虽然《条例》中仍然规定信托企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但根据业务迅速发展的需要,可以申请设立全资专业的子公司。
对此,袁吉伟认为,信托企业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有助于促进信托企业的专业化运营,实现业务专业化、产品专业化、客户领域专业化。 例如,产业并购业务、股权投资业务成熟后,信托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进行更好的运营。
据了解,信托企业发展迅速的财富管理行业受信托企业不能开展分支机构的规定限制。 许多信托企业独立财富中心由集团直接控股经营。 平安信托、本信托、陆家嘴信托等也一样。
创新型企业可以进行债务融资
根据《条例》的规定,高质量的创新类信托企业享有“特权”,不仅可以开展成长类和快速发展类信托企业的全部业务,还可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创新类信托企业可以发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 这意味着创新类信托企业可以通过银行间债市融资。
另外,银监会4月10日发布的《信托企业行政许可部分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到信托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若干事项,表示信托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分为首次公开发行、壳牌上市、新三板上市。
袁吉伟表示,这是近年来监管部门首次提及信托企业可以公开发行股票、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这无疑是最新监管政策带来的最大收益。 改变信托企业不能上市、负债经营的现状,有利于信托企业资本补充渠道的完善。 当然,政策的实施需要与相关部门协调,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但是,相关细则短期内难以落地,而且预计这些资本补充渠道只有创新类企业才能享受。 但是,这是监管政策的重要一步。
记者还观察到,《条例》对信托企业的经营规则和监管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风险管理,限制了信托企业的杠杆率和风险集中度。
截至年底,全国68家信托企业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达到13.98万亿元。 我国信托业已经迅速发展成仅次于银行领域的金融次领域,监管政策出台或领域更加规范有序。
标题:“信托业连获“顶层设计” 注册门槛大幅提高 发股发债将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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