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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方7月10日、电力市场监管总局10日发布《重大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基于市场监管职能,进一步扩展主体类型登记、情况登记等。 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所有监管对象和若干事项,大体上尽可能覆盖,形成市场监管行业统一的重大违法信用丧失名单管理制度。 按照“四个最严格”的要求,对比食品药品、特殊设备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业,增加深入了解情况,加大惩戒力度。
要点副本如下
(一)扩展适用对象。
根据市场监管实务,征求意见稿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情节严重的相关主体纳入管理范围。 考虑到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多而杂,因此,征稿将重大违法失信名单从公司扩大到公司、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失信主体内部担任特定职务、直接对重大违法失信行为负责的自然人、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然后,将原《重大违法信用丧失公司名录》的名称调整为《重大违法信用丧失名录》。
值得观察的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根据假药劣药进行讨论的违法生产、销售特殊药品,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公司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食品经营者在一年内受到三次警告以外的行政处罚 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法规,严重损害客户人身健康,社会影响恶劣,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生产经营婴幼儿奶粉、婴幼儿辅食、特殊医学食品等高风险食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由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检验不合格的特殊设备,由销售、出租、交付、采用; 对于社会影响恶劣、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等一系列食品药品、特种设备行业,市场监管总局也将增加情况,加大惩戒力度。
(二)将扩大放入情况。
由于《公司新闻公示暂行条例》尚未修改,目前保存的情况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三年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和“提交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掩盖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 另外,对市场监管总局各业务路线、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登记情况进行了统一规范,统一整合了相同或类似情况,排除了明显不符合重大违法信用丧失名单的大体情况。 目前规定进入36种情况,基本覆盖市场监督各业务行业。
(三)协调管理职责的分担。
总体上,根据“由谁管辖、由谁管理”的大致情况,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重大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其中,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大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重大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并考虑到药品监管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以上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其专业行业内的重大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四)完全进入搬出过程。
一个是关于登记手续。 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三年后的主体,自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另一方面,对于其他情况,考虑到注册情况和对象的扩展,相对于现有的注册情况,增加了很多复杂性,必须增设验证手续。 因为这是规定“从核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列入严重违法信用丧失名单”。
第二,关于转移期限,为了与《公司新闻公示暂行条例》保持一致性,在经营异常名录期满3年被列入重大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仍将在满5年后转移。 其他情况,考虑惩戒的实际效果、与其他部门重大信用丧失行为公示时期的协调等理由,规定满3年后转移。
第三,情况和对象扩张后,在移动时,需要验证相关情况。 因为该征求意见稿要求重大违法失信名单中的主体都要书面申请,核实可以向后方移动。
(五)加强失信惩戒。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对列入重大违法信用缺失名单的主体不实施严厉惩戒,就不能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威慑作用,切实提高市场监管的效果。 结合司局、国家药监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反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10项惩戒措施,基本涵盖了各项业务的条纹职责。 为了强调信用惩戒的效果,对于法律法规已经确定规定的特定惩戒措施,不重复列举征求意见稿。
并且,为了加强重大违法失信名单的适用,切实实施惩戒措施,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重大违法失信名单新闻纳入各业务系统,建立检索重大违法失信名单新闻的反馈机制,制定共享条款
(六)完整的信用修复。 [/s2/]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现行《办法》实施以来,随着重大违法信用缺失公司名单管理工作的深入,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现有的信用修复机制难以满足公司信用重建的需要。 对失去信用的主体,要多次慎重监管,惩戒和教育相结合。 对于能够积极纠正、消除不良影响的主体,征求意见稿增设了信用修复条款,规定了严格的修复程序和标准。
第一,列入重大违法信用丧失名单,必须满一年,申请信用修复,确保信用监管的严格性。
二是失去信用的主体必须进行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申请转移。
三是申请转移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由负责部门检验核实,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进行协商后,须经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或决定,方可修复。
四、为了防止失信主体滥用信用修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保证信用修复工作的认真性,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了取消信用修复的情况。
五、为了进一步遏制违法信用丧失行为特别严重的主体,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了三种信用不恢复的情况。 (中新经纬APP ) )。
标题:“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拟加大对药品等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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