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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网站3月17日发布了非居民个体和无住所居民个体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为贯彻编撰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非居民个体和无住所居民个体) )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收入来源地

(一)关于工资收入来源的规定。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国内(以下称为国内)的就业期间的工资收入,是来自国内的工资收入。 国内工作期限根据在国内的个人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在国内的实际工作日期以及在国内工作期间在国内、国外享受的公休、个人假期、参加培训的天数。 在境内、境外机构工作,或者只在境外机构工作的个人,在境内停留当天未满全天候的,按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两部门发布非居民个体和无住所居民个体有关个税政策”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工作地点工作,或者只在境外工作,且当期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根据工资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明确境内、境外工资所得收入额 海外工作天数按本期公历天数减去本期国内工作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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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几个月奖金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的相关规定。

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几个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明确所得来源的,无住所个人在国内履行职务或者职务时收到的几个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属于在国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从国外 无住所的个人在国内停止履约或执行职务出境后领取的几个月奖金或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国内就业期的部分,为来自国内的工资所得。 具体计算方法为:几个月的奖金或股权激励乘以几个月的奖金或股权激励所属业务期内的业务天数与所属业务期的公历天数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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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所个人在一个月内取得的国内外几个月奖金或股权激励包括属于不同期限的多项收入的,先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限的境内所得,然后合计当月境内几个月的奖金或股权激励收入额计算

公告所称几个月奖金,是指一次性属于几个月的奖金、年终提成、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和一次性不重复发放的几个月工资。 公告所称股票激励包括通过购买股票期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票奖励以及股票等有价证券从雇主那里获得的折扣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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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报酬所得来源的规定。

对担任国内居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不论是否在国内履行职务,国内居民公司支付或承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或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本公告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监督及其他类似企业管理层的职务。

(四)稿酬所得来源的相关规定。

国内公司、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承担的稿酬所得为来自国内的所得。

二、关于无住所个人工资收入额的计算

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所得,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国内应纳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以下称工资薪金所得额)。

(一)无住所的个体为非居民个体的;。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收入的,除本条第(三)项规定外,当月工资收入额分别按照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非居民个人国内居住期限累计不超过90天的。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累计90天以内居住的非居民个人,属于境内就业期,只就境内雇主支付或承担的工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国内雇主,包括雇佣员工的国内机构和个人,以及国外机构或个人在国内的机构、场所。 国内雇主采用核定征收所得税或无营业收入未征收所得税的,无住所个人为其事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不论是否记载在该国内雇主会计帐上,均视为由该国内雇主支付或承担。 公告中所说的工资工资所属工作期间的公历天数,是指以公历计算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工资的工作期间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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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公布的公式中当月国内外工资中含有属于不同期间的多份工资的,应当首先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的工资收入额,然后合计计算当月的工资收入额。

2、非居民个人国内居住期限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

纳税年度内,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未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属于境内就业期间的工资收入,应当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属于海外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无住所的个体为居民个体的。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国内累计居住183天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收入,当月工资收入额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国内居住累计达到183天的年度连续未满6年的。

居住在国内累计达到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体,符合实施条例第4条优惠条件的,其取得的全部工资收入,除属于境外就业期间,且由境外机构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收入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国内居住累计达到183天的年度连续达到6年的。

国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后,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应当对从国内、国外取得的所有工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无住所的个人为干部的。

无住所的居民个人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所得数额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计算纳税。 非居民个人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按照以下规定解决。

1、高级管理层国内居住期累计不超过90天的。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累计居住90天以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境内雇主支付或者承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是国内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工资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收入额为当月国内支付或承担的工资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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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级管理层国内居住期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国内居住超过90天但未满183天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属于境外就业期间,除境内雇主不支付或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收入额的计算适用本公告式3。

三、关于无住所个人的计税

(一)关于无住所居民个人计税的规定。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结束后,有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税款的结汇清算缴纳的,按照规定结算清算。 年度综合所得课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年工资收入额+年劳务报酬收入额+年稿酬所得额+年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扣除费用-特殊扣除-特殊附加扣除-依法明确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在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收入额时,已按规定扣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培训费等8项津补贴的,不得享受特殊附加扣除。

年工资、劳务报酬、稿酬、专利权聘用费的收入额分别按年每月工资及劳务每次报酬、稿酬、专利权聘用费的收入额合计计算。

(二)关于非居民个人计税的规定。

1、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收入的,以根据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当月所得额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用本公告所附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称为月税率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个人在一个月内获得几个月的奖金,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挂钩,每6个月分摊一次计税,不扣除费用,适用每月纳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每个非居民个人只适用一次这种计税方法。 计算式如下(式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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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奖金应纳税额=[ (几个月奖金收入额÷6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3、非居民个人在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的,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计算当月所得额,不与当月其他薪金挂钩,按六个月分配计税计算。 (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 )不扣除费用,按每月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公式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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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股权激励的应纳税额=[ (本公历年度股权激励的收入总额÷6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股权激励的所得应纳税额

4、非居民个人取得境内来源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专利权聘用费所得,以税法规定的每次所得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每月纳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四、对无住所的个人适用税收协定

根据我国政府签订的双重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双重不征税安排(以下称税收协定)居民条款,签订对方税收居民的个体)规定的,以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为准 除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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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无住所的个人适用雇佣所得条款的规定。

1、无住所的个人享受国外雇佣所得协定的待遇。

公告所称境外雇佣所得协定待遇,是指根据税收协定雇佣所得条款的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从事雇佣活动取得的雇佣所得,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的个人是对方税收居民的个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享受国外雇佣所得协定的待遇的,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收入额的计算适用本公告式2。

无住所的居民个体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体的,在代扣代缴和结算前缴纳时可以按照前款的规定享受协定待遇; 非居民个体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体的,在取得所得时可以按照前款的规定享受协定待遇。

2、无住所的个人享受国内雇佣收入协定的待遇。

公告所称国内雇佣所得协定待遇,是指根据税收协定雇佣所得条款的规定,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在183天以下的对方税收居民个体,在境内从事雇佣活动取得雇佣所得,不是由国内居民雇主支付或代替支付的,而是雇主在国内常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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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所的个人是对方税收居民的个人,其取得的薪金所得可以享受国内雇佣所得协定的待遇的,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收入额的计算适用本公告式1。

无住所的居民个体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体的,在代扣代缴和结算前缴纳时可以按照前款的规定享受协定待遇; 非居民个体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体的,在取得所得时可以按照前款的规定享受协定待遇。

(二)对无住所的个人适用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公告所称独立个人劳务或营业利润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或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取得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或营业利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的居民个体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体,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可以享受独立的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的,可以在代扣代缴和结算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件报酬所得可以享受独立的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的,取得所得时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无住所的个人适用董事费条款的规定。

对方税收居民个人为董事,该个人适用的税收协定不包含在董事费条款中,或者董事费条款中,但该个人取得的董事报酬可以享受税收协定雇佣所得、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规定的待遇的,该个人取得的董事报酬

对方税收居民个人为高级管理人员,该个人取得的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理事费条款的规定在国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按照相关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无住所的个人适用专利权聘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条款的规定。

公告所称专利权聘用费或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是指根据税收协定的专利权聘用费或技术服务费条款的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取得符合规定的专利权聘用费或技术服务费,可以根据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纳税。

“两部门发布非居民个体和无住所居民个体有关个税政策”

无住所的居民个体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体,其取得的专利权聘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可以享受专利权聘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不包括在综合所得中,按取得当月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收入额和应税比例计算应税金额,征收预扣税 年度精算时,该个人取得的享受专利权聘用费或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所得不包含在年度综合所得中,单独根据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和附加退税额。

“两部门发布非居民个体和无住所居民个体有关个税政策”

非居民个体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体,其取得的专利权聘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可以享受专利权聘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应纳税额。

五、关于无住所的个人相关征收管理规定

(一)关于无住所个体国内预定居住时间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国内居住天数以及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的国内停留天数,并根据预计情况计税缴纳。 现实情况与预期情况不一致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解决。

“两部门发布非居民个体和无住所居民个体有关个税政策”

1、无住所的个体事先被判断为非居民个体,如果因居住天数的延长而达到居民个体的条件,一纳税年度内的退税做法不变。 年度结束后,按照居民个体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但该个体当年出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出境前进行清算缴纳。

“两部门发布非居民个体和无住所居民个体有关个税政策”

2、无住所个体被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体,因缩短居住天数而不能满足居民个体条件的,应在居民个体条件不能满足之日起至年终的15天内,按非居民个体重新计算应税金额,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 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处理。

3、无住所个体预计一纳税年度国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或对方税收居民个体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国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 达到90日或者183日的月份结束后15日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对上个月的工资收入重新计算应纳税额,补缴税款

“两部门发布非居民个体和无住所居民个体有关个税政策”

(二)关于无住所个人雇主向境外有关人员报告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工作、受雇取得境内工资所得的,境内雇主与境外机构或者个人有关联的,境内雇主应当支付的工资所得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由境外利益相关者支付的,无住所个人可以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代替境内雇主缴纳税款 无住所的个人未委托国内雇主代为纳税的,国内雇主应当在相关收入支付当月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 其中包括国内雇主和境外相关人员对无住所个人的就业安排、境外支付情况以及与无住所个人的联系方式等新闻。

“两部门发布非居民个体和无住所居民个体有关个税政策”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个人在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收入,并按照原规定多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退税。 以下文件或文件的条款于2019年1月1日废除。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临时来华人员根据实际居住日免征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造字第05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中国无居住地个人在中国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8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缴纳所得税相关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三井物产大连办事处外籍员工获得几个月奖金明确纳税义务问题审批》(国税函( 1997 ) 546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其职工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在中国未履行职务月奖金明确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45号);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明确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无住所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 ) 97号);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每年取得一次不重复奖金等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5 ) 9号)第六条;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无住所个人计算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41号);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

在这里公告。

附件: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3月14日

标题:“两部门发布非居民个体和无住所居民个体有关个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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