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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年度

市级社会组织抽查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的意见》,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北京办发() 32号) ) 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提高社会组织内部控制,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民政部发布了《社会组织提取暂行办法>; 的通知》(民发) 45号)的要求,现将开展年度市级社会组织抽查工作通知如下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市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从业的通知”

一、冲裁检查的范围和复印件

(一)取样调查的范围

1 .投诉举报的社会组织

2 .未参加年度检验或年度检验结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会组织

3 .符合参加社会组织判断条件但未申请参加判断的社会组织

4 .批准设立评价标准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

5 .获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

6 .以募集、管理和投资资金为主的慈善机构

7 .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活动的社会组织

8、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领域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抽查检验的社会组织。

(2)冲裁检查鉴定的顶部副本

1、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2004〕7号)的相关要求;

2、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备性、公正性;

3、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资金收支、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情况;

5 .评估表彰及相关企业的收钱活动情况

6、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

7、税收优惠资格、票据录用管理情况;

8、依法开展活动、项目运营、重大若干事项确定情况;

9、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域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抽查的范围和复印件可以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和业务主管部门、领域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整。 如果需要,可以追溯过去。

二、抽样检查的鉴定规范要求

(一)社会组织接到抽样检查通知后,应当配合抽样检查机构的工作,接受咨询,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抽样检查的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二)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必须出示相关工作人员证书,提取鉴定通知。

(三)现场鉴定应当制作调查书,由鉴定人和被鉴定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现场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四)现场鉴定结束后,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制作鉴定报告。

(五)审计机关的抽查检验,不得向社会组织征收费用。

三、抽查业务的管理和结果运用

(一)登记管理机关明确被鉴定社会组织的名单、鉴定时间,选定有资格以适当方法通知社会组织的鉴定机构,委托社会组织进行鉴定。

(二)对不按规定协助核查,内部控制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完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规则解决。 业务主管部门、领域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需要解决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三)鉴定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登记管理机关将抽查结果、行政处罚、整顿改进结果登记在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新闻系统,保存检查过程中收集形成的资料。 符合列入活动异常名单或者重大违法失信名单条件的,列入相应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市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从业的通知”

(四)评标结果可以作为政府服务采购、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标优先、投标参与等工作的参考因素提供给相关部门。

附件:

1 .年度社会团体提取鉴定任务书及鉴定清单

2 .年度民间非公司机构提取鉴定任务书及鉴定清单

3 .年度基金提取鉴定任务书和鉴定清单

北京市民政局

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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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市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从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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