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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表示,民间借贷利率应区别对待,提供法律保障
■本报记者左永刚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昨日,浙江省省长事务会议就《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讨论,并提交下一步或正式提交浙江省人大,进入立法进程。 一直以来,人们广泛讨论该条例设定的民间借贷资金年利率不得超过48%的上限。
记者了解到,为加快该《条例》的立法工作,浙江省于今年4月、6月两次进京向多家相关部门报告,并邀请国内专家讨论设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等条款。
记者了解到,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民间借贷利率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现实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借贷利率的4倍。 超过这个限度的情况下,不保护超过的部分的利息。
另外,上述《条例》选择设定民间借贷资金的年利率不超过48%的上限。 借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且超过上限利率的48%的,按照高利贷行政处罚。 此前,担任《条例》起草牵头人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这条罚款利线并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率标准。”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和浙江省拟立法的《条例》,民间借贷利率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银行同类借贷利率4倍以下的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阶段是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但低于上限利率48%的民间借贷行为第三阶段是超过48%上限利率的民间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利率不统一,应该实施费用和经营、长时间和短期、大额和小额等多元化利率。 》温州金融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彩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做了如下发言。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应该以激励为中心,例如对于银行同类借贷利率4倍以下的民间借贷,不仅要给予法律保障,还应该给予一定的相关税收优惠。 ”岳彩申强调。
标题:“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即将进行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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