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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蕴含着模式、技术等创新的巨大能量,对以前流传下来的模式的冲击不容忽视,但由于无法做到,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始终处于“裸奔”状态,保险企业处于定位的确定、裸奔、

行业内加快立法进程的呼声不断高涨。 记者昨天从权威渠道获悉,《网络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正在领域内征集意见,正式文件有望在年内公布。 这将是第一份比较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文件。

简易险种可以突破经营区域的限制

上海证券报昨日从相关渠道获得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记者整理后发现,核心重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网络保险的销售可以突破保险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区域的限制,这也是业界最在意的,也是迄今为止争议最多的部分。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监管部门对是否放开经营区域限制并不“一律”,而是适当放开简易型互联网保险产品经营区域的限制。

“网络金融监管第一击 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最快年内成行”

保险企业具有相应的内控管理能力,并且能够满足客户服务诉求的,以下有关保险种类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可以扩大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市。 内容:人身意外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独立、完美地通过网络实现销售、承保、理赔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全流程服务。 有趣的是,由于涉及许多庞杂的给付和理赔流程,生存返还保险和汽车保险可能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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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强了对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 首先,确定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职责定位,保险机构可以为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新闻技术等辅助服务,但不涉及担保、理赔、退保、投诉和客户服务等重要环节; 其次,设立准入条件,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具备支持保险业务全流程实时解决等的能力,并且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备案,并在业务开展后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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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确定了网络保险产品的新闻披露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在相关互联网平台的显著位置,用清晰易懂的语言注明费率和保险费计算方法等相关情况。 例如,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也必须强调风险的提示。 其中,非固定收益产品必须用醒目的文字表示收益的不确定性。 另外,保险企业必须在其官网上建立网络保险新闻披露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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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建立保险机构和第三方信息平台终止管理。 保险机构在发生交易数据丢失、客户新闻泄露、错误传播、擅自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互联网保险业务等情况下,不符合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条件。 此外,如果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规,面临补救、拒绝补救的将被列入禁止领域合作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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