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58字,读完约3分钟
经记者徐杰从浙江省来
今天( 11月22日)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金融风土法规和民间金融的第一部法规授予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上午,《每日经济信息》记者在会议现场获悉,历时五天的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杭州闭幕。 这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浙江省价格条例)草案》等,其中载有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其中温州市民间融资改革的重要成绩
这次提交表决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是二审的修订稿,比以往有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获得的表决稿显示,“结合温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更为突出。 根据上述温州《条例》,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的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通过民间贷款、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等方法进行民间资金融通的行为。
并且,上述温州条例规范了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三种民间融资行为,通过市场的解体,认为这将为全国民间融资管理提供示范。
关于民间借贷,《条例》规定出借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借贷,借贷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不得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共资金,也不得借入金融机构融资资金非法获取贷款利息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据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原条例草案规定,借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且超过48%的利率上限的,将按照高利贷进行行政处罚,表决稿予以取消,“借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协商明确 国家对利率限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而且,民间借贷开创了全国先河,以立法形式创立了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制度。 规定民间借款有“一笔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相关出借人在30人以上”等情况,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另一方面,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是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的公司融资方法。 根据上述温州《条例》,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定向集合资金,投资于特定的生产经营项目,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另外,温州的上述《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民间融资备案、登记手续,容易利用职务参加民间融资等,由权利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
总的来说,与初稿相比,表决通过的温州《条例》已经“大幅度消瘦”。 如初稿9章117条,涉及总则、民间借贷、私募融资组织、民间融资服务、民间融资领域协会、民间融资监督与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但最终表决通过的《条例》为7章50条,涉及民间融资,
投票稿最后确定,温州市政府可以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位于浙江省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遣机构备案。 而且,条例将于每年3月1日起施行。
标题:“我国首部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获准 涉及30人以上出借人的借贷要备案”
地址:http://www.yuanmengshidai.com/yysx/36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