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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朱丹丹丹从北京出发

11月22日,银监会发布了修订完整的《支出金融企业考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监会方面表示,这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扩大支出金融企业试点城市范围”、“尝试建立民间资本承担风险的支出金融企业”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支出金融企业试点工作,使领域持续

“放开跨区限制 银监会修订花费金融企业试点管理办法”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通过与2009年版《支出金融企业考试管理办法》的对比发现,新版《办法》首要进行了主要出资人类型增加、营业地域限制放开、股东存款业务吸收增加等几个方面。

增加出资者类型

前几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民间资本尝试建立自身承担风险的支出金融企业”等相关要求。 银监会在修订《办法》时,适当修订了出资人的条件等,鼓励越来越多具有支出特点的资源和流通渠道的民间资本进入支出金融业。

“放开跨区限制 银监会修订花费金融企业试点管理办法”

新版《办法》增加出资人类型,第七条规定:“占用金融企业的出资人是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公司法人,应分为主要出资人和普通出资人。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最多,同时出资额在金融企业所有股东资本30%以上的出资人,通常出资人是指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应当是为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业务提供适合融资业务产品的国内非金融公司 ”这在2009年版《方法》中没有被提及。

“放开跨区限制 银监会修订花费金融企业试点管理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另外,要添加非金融公司作为支出金融企业的主要出资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在30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告口径); (二)最近一年末净资产占资产总额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告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财政年度连续利润)合并会计报告口径); (四)信用良好,近两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经营记录; (五)出资资金来源实际合法,不得以借贷股资金出资,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出资。 (六)承诺五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欠费金融企业的股权(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立企业章程中明确记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放开跨区限制 银监会修订花费金融企业试点管理办法”

放开营业地区的限制

新《办法》允许金融企业基于风险控制逐步开展异地业务,放开了营业地域限制。 取消了旧《办法》中关于“未经银监会批准,金融企业不得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外开展业务”的规定。 银监会方面表示,这有利于试点企业早日实现规模效应,增强整个领域的实力。

“放开跨区限制 银监会修订花费金融企业试点管理办法”

迄今为止,经国务院同意,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加了支出金融企业试点。 此外,银监会接下来将根据cepa的相关安排,允许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在广东(包括深圳)试点开办资费高昂的金融企业。 扩大考试掌握“一地一家”的大致情况后,可以增加12个考试机构。

“放开跨区限制 银监会修订花费金融企业试点管理办法”

另外,为了满足试点企业深化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新《办法》将金融企业发放的欠费贷款额度上限从“借款人月收入5倍”逐步改为“20万元人民币”,充分体现其功能定位,提高业务可操作性。 提高企业风险管理自主权,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删除“支出金融企业应当向本企业申请耐用支出品贷款,并向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常规用途个人支出贷款”等限制性要求,充分履行金融企业在业务处理中的公开透明性和告知义务

标题:“放开跨区限制 银监会修订花费金融企业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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