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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28日,商务部网站消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从2019年3月29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的进口壬基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称,2009年3月28日,应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了2009年第24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3月29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末复审。
商务部裁定,如果中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和台湾的进口壬基酚向中国大陆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构的建议作出决定,从2019年3月29日起继续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的进口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指出,壬基酚主要用于表面活性剂的生产,也用于抗氧化剂、纺织印染助剂、润滑油添加剂、农药乳化剂、树脂改性剂、树脂和橡胶稳定剂等行业。
公告消息称,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07年第11号公告和年第15号公告的规定相同。 相关企业包括印度十纳-赫塔利亚有限公司、和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造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等,分别征收12.22%、6.87%、4.08%的反倾销税。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图片来源:商务部官网
公告称,从2019年3月29日开始,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和台湾的壬基酚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抵销税按照海关审定的纳税价格从价格中征收,计算公式为抵销税税额=海关纳税价格×抵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是海关审定的纳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格中征收。
公告称,本公告将于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中新经纬APP ) )。
标题:“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续征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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