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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商务部网站消息,7月22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板坯和不锈钢热轧板/盘管反倾销最终裁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公告》,调查机构最终发现,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板坯和不锈钢热轧板/辊存在阻尼,国内不锈钢板坯和不锈钢热轧板/辊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而且,阻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建议征收反倾销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19年7月23日起,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板坯和不锈钢热

“商务部:对日韩等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

以下是原文:

关于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板坯和不锈钢热轧板/轧辊的反倾销最终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调查机构)发布了年第62号公告,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以下

调查机构调查了被调查产品是否有阻尼和阻尼的幅度,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不锈钢板坯和不锈钢热轧板/轧辊产业的损害和损害程度、阻尼和损害的因果关系。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2019年3月22日,调查机构发布了初裁公告,指出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板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存在阻尼,与中国不锈钢板坯

暂行裁定后,调查机构继续对倾销与倾销的幅度、损害与损害的程度、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 目前,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5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了最终裁定(见附件) 现就若干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构最终发现,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板坯和不锈钢热轧板/轧辊存在阻尼,国内不锈钢板坯和不锈钢热轧板/轧辊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且阻尼与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反倾销税的征收和价格承诺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建议征收反倾销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决定,自2019年7月23日起,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板坯和不锈钢热

“商务部:对日韩等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说明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板坯和不锈钢热轧板/辊。

被调查产品名称:不锈钢板坯和不锈钢热轧板/辊。

英文名称: stainlessteelbilletandhot-rolledstainlesssteelplate (酷)

不锈钢板坯和不锈钢热轧板/辊是指除冷轧外碳含量按重量计为1.2%以下、铬含量为10.5%以上的合金钢,无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均为合金钢。 不锈钢板坯是矩形(正方形除外)截面或其他不锈钢半成品。 不锈钢热轧板/轧辊是通过热轧不锈钢板坯等工序制造的,无论宽度和厚度均呈辊状或板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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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用途:一般有两种用途,一种是作为冷轧不锈钢的原料,经过冷轧技术解决后,作为冷轧不锈钢制品直接销售,主要在船舶、集装箱、铁路、电力、石油、石化等领域

该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72189100、72189900、72191100、72191100、72191312、72191319、72191322、72191329、72191329、721914129

对各企业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调查机构接受股份有限公司posco提出的价格承诺(附件2 ),作出该承诺和本最终裁断的决定,然后生效。 价格约定执行期间,该企业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以约定价格以上出口到中国的,发生不征收反倾销税的价格约定或者其他违反终止价格约定的情况的,按照最终裁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对日韩等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做法

自2019年7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日本但未接受价格承诺的韩国企业和印度尼西亚进口不锈钢板坯和不锈钢热轧板/轧辊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按海关审定的纳税价格征收,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纳税价格×反倾销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是海关审定的纳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格中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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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7月22日进口经营者根据初审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保证金,按照最终法院明确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税,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照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进口环节 在此期间,进口经营者提供的保证金超过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征收较多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部分,海关将予以退还,不征收较少的部分。

“商务部:对日韩等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

对临时倾销措施实施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板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不征收反倾销税。

(/S2/)五、反倾销税的征收和价格承诺的期限(/S2/) )。

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板坯和不锈钢热轧板/轧辊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7月23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的复审

欧盟、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重审

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期间重新审查。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最终裁定和征收反倾销关税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19年7月23日起施行。

商务部

2019年7月22日

标题:“商务部:对日韩等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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